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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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辦法 (申請表附於法規原始檔後) |
第一條、為鼓勵本系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系攻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依據「國立成功大 學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正式取得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限之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有關研究所抵免學分上限之限制。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 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學分抵免之申請程序應於入學當學期註冊日截止一個月內向教 務處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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