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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辦法 (申請表附於法規原始檔後)

第一條、為鼓勵本系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系攻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依據「國立成功大

        學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系大學部學生符合以下規定者,得於第六學期(7 月底)向本系提出一貫修讀學位之申請(申請表如附件):


一、 修畢應修畢業學分達二分之一以上。
二、 成績在本班排名前百分之三十(前五學期成績計算且第六學期各科成績無不及格者)。
經審查合格者(於8 月15 日前公告名單)即取得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第三條、學生取得預研生資格後,應於第八學期(含)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或一般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

        正式取得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四條、錄取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於本校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可申請抵免三分之二(含)為

        限之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有關研究所抵免學分上限之限制。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

        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學分抵免之申請程序應於入學當學期註冊日截止一個月內向教

        務處申請之。


第五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