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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申請表附於法規原始檔後) |
第一條 為鼓勵本系(所)研究生專心向學及研究,並協助系內教學研究及行政工作之 推動,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之精神,訂定「國 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助學金申請人,以申請該學期之本系(所)在學(含復學生)之一般研究 生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 在校外兼職兼薪者。 第三條 申領獎、助學金者須成績優良,且具研究潛力。本系(所)對成績優良之認定: 新生(包括復學生及保留入學資格延至各該學年入學之研究生)應參考入學 考試成績或直升甄試成績;一年級下學期及二年級以上學生,應考慮前學期 與累計學業、研究及其他表現優異者。 第四條 博、碩士新生入學成績或舊生上一學期成績優異者,得由本系(所)研究生獎 助學金審查小組審查核發獎學金,領取獎學金者,不分配工作,依所得稅法 規定所支領之所得免稅;獎學金博士班每月最高支領一萬五千元,碩士班每 月最高支領一萬二千元。 其餘領取博、碩士班助學金者,需擔任本辦法第五條所列之工作,每週工作 二十小時者,每月最高支領一萬元;每週工作十小時者,每月最高支領五千 元。依所得稅法規定,所支領之所得需扣所得稅。 第五條 領取助學金者,依系主任(所長)或相關教師之指派,協助辦理一款或數款下 列諸工作: (一) 協助教學研究工作之推動(需具本校TA證書)。 視每學期之經費狀況,優先分配擔任上述第一款工作之名額,再視所餘經費 之多寡決定上述第二至第四款工作之名額。 第六條 為維持系(所)務、教學等之正常運作,研究生如無本辦法第二條之情形者, 原則上均需申請本獎助學金。 已領有2份工作,致不符申請本獎助學金資格的學生,亦須協助部份系務或助 教工作,但不再另外支薪,否則將不予分配研究室。 第七條 本系(所)於每年一月及六月底開始辦理獎、助學金申請作業,學生應於規定 期限前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新生(包括復學生及保留入學資格延至各 該學年入學之研究生)則應提供入學考試成績或甄試成績。 第八條 獎、助學金設審查小組,由系主任(所長)、教學課程委員會及服務委員會之 正、副召集人共五人組成之,並以系主任(所長)為主席,進行獎、助學金核 發事宜。 第九條 獎、助學金以每學期申請一次為原則;但工作具有延續性,且經系主任(所長) 或相關教師考核,認為有續任之必要者,得於次學期申請作業開始前,向審 查小組申請。但若工作不力或經查獲資格不符者,得限制申請或隨時停發本 獎、助學金;經停發獎、助學金者,其缺額得由其他申請者依序遞補。 第十條 系主任(所長)得視業務之需要,不定期物色適當人選,支援臨時性之教學、 研究及行政工作之推動,並於審查小組會議中提出報告。 第十一條 獎、助學金發放月數,以每年二至六月,及九至十二月為原則,實際發放月 數,將視當年度之獎、助學金核定金額作調整。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予規範者,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送請學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