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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助理培訓實施要點 |
102年5月14日10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教學助理提升教學技巧與班級經營能力,提供學生更完善的學習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學助理」,係指協助本校教師在學業課程、實驗課程、研討課程教學與輔導之助理。 三、本要點參加對象如下: (一)本校研究生(含碩士在職專班)、大學部學生。 (二)各系所提報領取獎、助學金研究生教學助理。 四、教學助理培訓課程辦理單位如下: (一)本校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規劃辦理課程培訓。 (二)本校各院系所或學術單位得自行規劃特殊需求之課程,並培訓之。 五、培訓課程之開設: (一)教學助理培訓課程類型,分「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兩種,各課程所需修習之時數,由課程開設主辦單位決定。 (二)必修課程:由本中心開設,包括以下相關培訓課程: 1.教學助理之職責及義務。 2.數位教材軟體介紹及學習平臺運用。 3.班級經營策略。 4.師生溝通與人際互動。 5.情緒管理與壓力調適。 (三)選修課程:由各系所或學術單位開設,各單位得自行決定開設之課程與時數。開設課程內容建議如下: 1.數位媒體或教材製作。 2.各項多媒體課程錄製系統操作。 3.實驗室儀器操作。 4.討論課程帶領技巧。 5.圖書及線上資料蒐尋等。 六、學習時數與證書核發: (一)課程研習條:於課程結束後,依出席紀錄,發放當場次之研習條。(加蓋本中心戳記,作為參與研習課程證明)。 (二)教學助理證書:當學期參加至少8小時之培訓課程,包含必修課程4小時及選修課程4小時,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核發教學助理證書。 (三)各系所或學術單位所開設「選修課程」時數,由主辦單位自行核發。主辦單位於課程結束後,檢具成果表單(包括課程表議程、簽到單、活動照片或光碟等),送交本中心進行選修課程時數認證,但最多以4小時為限。 七、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