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具研究潛力之優秀學生修讀統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博士學位,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
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逕行修讀統計學系博士學位作業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且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在每年七月底前向本
系提出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一)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含申請提前畢業生)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學業成績平均80 分,並具研究潛力者。
2. 名次在該班學生前20﹪以內,並具研究潛力者。
(二) 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第一學年兩學期之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組)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或名次在該碩士
班全班(組)人數前三分之二以內且具備其他特殊情形經該學系(所)評定為成績優異者,並具研究潛力者。
三、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應提出下列資料:
(一) 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教授或副教授二人以上之推薦書。
(二) 修讀博士學位計畫書。
(三) 有助於認定其學習成績及研究能力之資料,如:研究報告、專題研究計畫書。
四、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案之審查,由甄試委員會為之。甄試委員會成員至少五人,並以系主任為召集人。審查申請案時,
得要求申請人到場報告修讀學位計畫,及接受口試 (審查成績占總成績的百分之六十五,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的百分之三十
五),必要時並得舉行筆試。經審查通過者,於通過名單送教務處簽報校長核定後,得逕行修讀本系博士學位。
五、經甄試通過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名冊、資料,依規定於每年八月廿日前提報教務處辦理有關複審事宜,再轉報教育部核
定。核定通過之學生,其修業規定,悉依本系博士班學位修讀辦法之規定。
六、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
試委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七、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並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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