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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研究生畢業論文審查委員聘任程序辦法 (委員建議表附於法規原始檔後)

第一條本系(所)為提升碩、博士研究生畢業論文水準,俾邁向追求卓越之研究並兼顧學術自由原則,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第五條,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論文審查委員聘任程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辦理:
一、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由本所遴選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一) 現任或曾任教授者、副教授。
(二)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
(三)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或特殊性學科,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上述第(三)(四)款之提聘資格,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之。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本所遴選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一)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三)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上述第(三)(四)款之提聘資格,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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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擬畢業之研究生應於論文口試前一個月向負責該業務之行政助教提交經論文指導教授簽名之「擬聘審查委員申請建議表」(如附件一),進行論文審查委員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後,提送教務處複核。
第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照「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第五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