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系(所)為提升碩、博士研究生畢業論文水準,俾邁向追求卓越之研究並兼顧
學術自由原則,特訂定論文審查委員聘任程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辦理:
(一)、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
由本所遴選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下
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1. 曾任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 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5. 屬於稀少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本所遴選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
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1.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屬於稀少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三條 論文審查委員之聘任,須於每年四月底前,由將畢業之研究生向負責該業務之
行政助教填寫「擬聘審查委員申請建議表」,並由論文指導教授簽名。
第四條 論文審查委員聘任之審查程序,於每年五月第一週內,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
理審查通過後,呈報教務處,委請校長核發聘書。具下列資格之委員,得不需
經過審查:
1. 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
2.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1、2款、及第(二)項第1、2款所列資格之委員。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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