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3-11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一、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系 (所 ))為 保障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特依據本校學則及研究生章程訂定本原則。
二、研究生申請指導教授,應依據本校研究生章程規定,指導教授須為本校教師,其資格及選任應依本系 (所 )「碩、博士班學位修讀辦法」規定辦理。

三、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主任 (所長 )同意始得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系主任 (所長 )召開學術委員會議議決:

(一)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二)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三)其他顯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者。

四、研究生依本原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 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五、本原則經系(所長 )務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