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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碩士班學位修讀辦法 (指導同意單附於法規原始檔後)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規範本系碩士班學生之學位修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則、研究生章程, 制訂「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碩士班學位修讀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章 入學 第二條 進入本系碩士班就讀學生,應經研究所入學考試或甄試合格。 第三條 凡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生(不含公費生及有實習規定 者)其在校學業成績名次 (系排名) 列於該校系應屆畢業班年級全部人數前百 分之三十五(含)者,得於規定時間申請參加甄試進入本系碩士班就讀。甄試 項目分資料審查(50%)、面試(50%)兩部分,審查成績通過者,再通知面試。 審查成績特優者直接錄取,不必參加面試。 第四條 凡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外國大學畢業,得有學士 學位,或合於同等學力規定者,得參加本校碩士班入學考,進入本系碩士班就 讀。碩士班入學考考試科目為:統計學(加重 50%)、數理統計(含機率概論) 及數學(微積分及線性代數)。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及選課 第六條 碩士班研究生除專題討論及論文外,至少需修滿 30 學分,其中 12 學分得選修 本校其他所之重點課程。延修生每學期皆應選修專題討論。 前項外所重點課程係指非統計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碩、博班課程。他所重點課 程之認定,由系主任與該生之指導教授共同認定之;尚未選定指導教授者,由 系主任認定之。 第七條 碩士班研究生每學期選修講義課,以不超過 12 學分為原則;其成績特優或其他 特殊原因,得經系主任之同意,增加選修科目至 15 學分。 第八條 必修科目:專題討論(每學期必修)及論文。 第九條 必選科目:數理統計(一) (二)、統計方法、統計諮詢、統計諮詢專題,合計 15 學分。 第十條 領域學程:規劃有醫學統計、工業統計、商業統計及理論統計四個學程,由研 究生導師或指導教授指導學生選課方向。碩士班課程開課時間規畫及各領域學 程內容詳見「統計系研究所專業必選科目開課規劃表」。 第四章 論文指導 第十一條 碩士班研究生最遲應於碩一下學期六月底前確定論文指導教授,並將同意指導 確認單(如附件一)繳交給助教辦理。 第十二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應以本系專、兼任教師為原則;其中兼任教 師以在本系碩、博士班有授課者為限。擬選擇前項規定以外之非本系教師為指 導教授者,須有本系專任教師一人以上共同指導。每位教師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同一年級(含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以不超過 3 人為原則,三年內無研究 成果之教師,每年原則上只能指導一位碩士班研究生,例外時,則簽請系主任 處理之。如有共同指導教授,則 2 人共同指導各佔 1/2,3 人共同指導各佔 1/3, 餘者類推之。 第十三條 碩士班研究生於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後,以不變更為原則。若其因特殊原因需變 更者,依「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原則」(另訂)辦理,填寫「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碩士班更 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如附件二)。新選定之指導教授,指導時間至少六個 月後方可提出論文口試之申請。前項指導教授之變更,以一次為限。碩士班研 究生抗拒指導有重大具體事實者,其指導教授得徵求系主任同意,停止指導。 被停止指導之學生,應另行選定新的指導教授。新任指導教授之指導時間至少 六個月後方可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 第十四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碩士論文,應以與統計理論、方法有關者為限。 第五章 畢業 第十五條 碩士班研究生預期可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規定課程及學分,並完成碩士論文, 得經指導教授之同意,於規定時限前提出參加學位考試。延修生之論文口試學 位考試,得於每學期提出。 第十八條 論文須於預定之學位考試日期前兩週提交學位考試委員審查。 用) 於畢業前必須修習並通過一門全英文教學的課程或通過以下任一項之英文檢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碩士班入學考試成績特優,或成績特優學生甄試進入本系碩士班就讀者,得給 予獎學金。其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公告並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