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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核心設施中心設置辦法

 

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九十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研會通過
教育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台(九一)高(三)字第九一0 九0 二三九號函核定
110 年 4 月 21 日 109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9月7日第835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整合校內研究資源,集中建置、管理與營運核心設
施及儀器設備,以提升教學、研究及服務之水準,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設置「國
立成功大學核心設施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 整合及規劃本校各項核心設施與共用儀器設備,建立管理運作機制。
二、 執行國科會之「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與各項儀器設備研究與服
務計畫。
三、 發展尖端研究與學術創新,支援學術研究、教學課程及產學合作。
四、 提供儀器設備諮詢服務、技術開發、設備製作及儀器維修校正。
五、 接受公民營機構之委託,進行分析檢測、代工服務、樣品製作與量測。
六、 培訓儀器設備之分析、操作、維修、設計及研發人才。
第三條 本中心下設五組負責相關業務,中心並得依前條規定內容,適當調整各組業務分配:
一、 貴重儀器設備組:負責國科會計畫相關儀器設備管理運作。
二、 微奈米科技組:負責微奈米科技相關儀器設備管理運作。
三、 行政業務組:負責本中心各項行政業務工作。
四、 學術研究與國際合作組:推動本中心學術創新、研究計畫及國際合作。
五、 業務推廣與技術服務組:拓展本中心服務範疇及推動產學合作。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之各項業務,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同級
以上之研究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任期四年,得連任。
第五條 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督導各組業務之執行,由中心主任報請校長聘請本校助理教授
以上教學人員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各組得
視業務需要及經費狀況,聘請所需工作人員,依校內各類人員進用規定辦理之。因業
務之需要得 延聘校內外諮議委員若干人。
第六條 本中心設審議委員會,由委員九至十五人組成,校長或指定副校長一人為主任委員,
研發長、產學創新總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得續聘之;現任本中心各主管人員(含非編制主管)不得擔任審議委員會委員。
第七條 審議委員會審議本中心年度工作報告,包括發展方針、工作計畫、當年度執行績效與
經費狀況、次年度的預算編列及其他相關事宜;年度工作報告審議應於當年度的12
月中前完成。如遇有臨時或特殊情形時,得由中心主任提出經校長同意後,召開臨時
會議。
第八條 本中心得依國立成功大學校級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及本辦法訂定相關管理細則。
第九條 本辦法經主管會報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