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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博士班學位修讀辦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一條為明確規範本系博士班學生之學位修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 學則、研究生章程、碩、博士班研究生招生辦法及博士學位候選人 資格考試實施要點,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博士班學位修讀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章 入學 第二條 本系應成立博士班研究生入學招生小組,負責筆試、審查及口試之 命題及評分事宜。小組由系主任遴選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至 少五人組成之,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 第三條 入學成績評定方式: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選課 第四條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在職生得延長一年為限。 其餘按本校研究生章程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博士班畢業學分為 34 學分,除必修之專討 4 學分外,選修至少修 滿 30 學分。上述學分不含統計專題研究 6 學分及論文 12 學分。選 修學分至多 15 學分得選修本校其他所之重點課程,但修課前需經 指導教授或系主任同意。其餘按本校研究生章程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博士班研究生在修業期間每學期均應選修「專題討論」課程。 第四章 資格檢定考試 第七條 資格考核採筆試與審查兩種形式。博士生原則上均採筆試資格考,除有下列情形者,可申請選擇審查資格考: 第八條 筆試資格考相關規定: 第九條 審查資格考相關規定: 第十條 筆試資格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一週完成並公告結果。欲參 加資格考者,應於考試的前一學期結束前二週向系上提出申請。 第五章 指導教授與論文指導委員會 第十一條 選擇筆試資格考者,在通過資格考後二個月內須選定指導教授;選 擇審查資格考者,須於入學後 1 年內選定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 如附表),並由指導教授負責協調在論文研究計畫考試前組成論文 指導委員會。 第十二條 指導教授必須為本系專任教師,或兼任副教授以上之教師。本校外 系教師僅可擔任共同指導教授。 第十三條 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需由研究成果優良教師擔任(過去三年 中,至少有一篇論文於統計相關 SCI 期刊上發表,每年由學術委員 會提供以上資訊)。 第十四條 博士論文研究計畫(proposal)口試由指導教授決定是否舉行。 第十五條 博士班研究生於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後,以不變更為原則。若其因特 殊原因需變更者,依「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 教授原則」(另訂)辦理,並需填寫「國立成功大學統計系博士班更 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見附表)。博士班研究生抗拒指導有重大 具體事實者,其指導教授得徵求系主任同意,停止指導。被停止指 導之學生,應另行選定新的指導教授。 第十六條 論文指導委員會須聘請 5 至 9 人,本系教師需佔二分之一以上,校 (院)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以上,並由指導教授擔任主席。 第六章 論文準則 第十七條 博士班學生在通過資格考後仍須註冊為正式生二年,至少修習與論 文相關之統計專題研究二學期,並從事博士論文研究工作。 第十八條 研究過程應能提供學生有價值的教育經驗,特別是創造力之培養、 獨立研究及獨立學習之訓練、研究方法之熟習及學者風範之塑造。 第十九條 研究結果須具有原創性。因此,論文應能實質性地增加研究領域之 基本知識或對已知事實提出創新或理想之解釋。本此理念,論文若 僅將已知之原理、技術和模式應用於和前人稍微不同之狀況,雖經 發表,仍應屬不理想。 第二十條 研究題目與內容必須是統計領域中原創性之問題。 第二十一條 論文中應嚴謹且明確地顯示該生對所探討問題的相關理論及方法 之了解,以及對其相關應用領域之精通。 第二十二條 博士論文之水準應顯著超出碩士論文。因此,研究應從學生主修領 域深入進行,其內容並應實質展現對研究領域之精通。 第二十三條 論文應將研究結果詳實列出,且應遵守學校對論文格式之規定。 第七章 畢業 第二十四條 凡合於本校研究生章程第十四條及本辦法者准予提出學位考試申 請。學位資格審查應備資料及申請表請參考附表。 第二十五條 博士生申請學位考試前需有發表(含已接受)於 SCI 或 Scopus (有同 儕審查)論文點數至少一點,其點數計算方式為: 第二十六條 為維護學術倫理及預杜學位論文有抄襲之情事,學生申請學位考試 時應先提出線上論文比對系統之比對結果報告一份,經指導教授簽 名同意,方可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第二十七條 博士生須具備下列英語能力之一方得畢業:(自 109 學年度起入學 新生開始實施) 於畢業前必須修習並通過一門全英文教學的課程或通過以下任一項之英文檢定: 第二十八條 本所博士班之學位考試應組成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辦理。委員會之 組成及委員資格須依照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第四條 之規定,並由論文指導委員會之委員擔任為原則。 第二十九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不得由指導教授擔任主席。 第三十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委員本系教師需佔二分之一以上。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二條 本修訂辦法自 111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