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配合本校服務學習教育課程辦法並有效推行服務學習教育課程,擴大學習成果, 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實施方式: (一) 服務學習課程(一)(二)選課方式依一般課程行之,服務範圍為校園認養區域, 含系所週邊及管院地下一樓、調查統計中心內外環境之美化與清潔。 (二) 服務學習課程(三)以二年級以上修習為主,其服務範圍以本系所規劃之校內外 人文關懷或社會性服務為原則,亦可選擇學校之一般性服務工作。 (三) 服務學習課程(一)(二)指導老師由本系專任教師輪流擔任之,服務學習(三)則由 老師申請開課。 (四) 學期成績由指導老師負責評分,以及格或不及格為評分依據。 三 本實施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實施,適用於九十七學年度(含)後入學新 生,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