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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實施要點 | ||||||||||||||||||||||||||||||||||||||||||||||||||||||||||||||||||||||
一 為增廣學生學習領域並增加學生畢業後就業機會,依據大學法及「國立成功大學 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凡本校他(本)系大學部學生修畢第一學年課程,得自第二學年開始至第四學年上 學期止,申請本(他)系為雙主修。 三 申請雙主修之學生,須經本系與另一主修學系雙方系主任同意後轉教務處核備。 四 申請本系為雙主修之學生,應於每年教務處公告受理期間,將申請表及成績單送 達系辦助教辦理。本系學生申請他系為雙主修者,其申請時程依各系規定。 五 本系學生修讀雙主修,除應滿足本系規定之畢業學分外,應另外滿足雙主修學系 所規定的學分後始得畢業。 六 選擇本系為雙主修者,除應修滿主系應修畢業科目學分外,並應實際修滿本系所 訂科目學分四十學分以上,且包括全部專業必修科目學分,始得分別授予學士學 位。加修之本系學分應在其主系規定最低學分以外修讀之。如原系修畢之科目學 分數與本系不符者,不足之學分,應補本系下學期科目學分為原則。選讀本系為 雙主修之規定課程,除須修完統計學(一)(二)外,尚須依序修畢下列指定之專業必 修科目為原則。雙主修科目原則上必須在本系修讀。各科目如設有先修科目,應 先滿足先修條件後始得選修為原則。
七 若修完以上科目,學分仍不足40學分時,由系主任決定應修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