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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導師制度實施細則

一、 本細則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二、 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目的,特訂定
本細則。
三、 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工作情形與成果做為獎勵、升等、教師
評鑑之參考。另由具國家執照之心理師協助導師之輔導工作。
四、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業與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
1. 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
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2. 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
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3. 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務處生
活輔導組。
4. 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
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5. 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
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五、本校導師應盡量參加學生事務處或他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六、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七、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大學部為小組導師制(每位導師輔導大學部導生以不超過20 名為原
則),以全班為單位,將每個班級分成二至四小組,每小組分配一位導師;研究生以指導教
授擔任導師,尚未確定指導教授者,由系所分配導師,指導教授休假期間,由系主任擔任導
師。
八、每學期每位學生至少應與導師單獨會談一次,並視情況需要增加次數。導師並得於每學期安
排至少一次團體討論。
九、若學生未主動與導師約談,導師應主動約談導生,但學生之主動性將列入操行成績評核。
十、導師經費大學部依學生人數計算,每學期每導生以1000 元(依主計室年度預算增減)計算,
其中65%為導師人事費,7%為系主任導師人事費,28%為學生輔導活動費;研究所每學期
每生分配220 元學生輔導活動費。大學部導師人事費由學務處撥入導師帳戶;學生輔導活動
費撥入本系帳戶,專用於學生輔導。
十一、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 導師與學生聯誼活動之費用,每位學生每學期以200 元為原則。
2. 扣除上述導師與學生聯誼活動之費用後,其餘費用用以贊助系學會活動及由系控管,彈性
支援系務及補助學生活動。
十二、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請系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經由系主任核定各項
活動之費用,並按實際支用情形核銷;導師與學生聯誼活動費用定額專用,並應於當年度
會計年度結束前三週檢據報銷。承辦業務之助教,應主動負責所有行政工作之執行。
十三、每學期開學後,由助教收齊學生綜合資料卡後交給各班導師參考,導師應對學生之個人資
料保密,維護學生個人隱私,並保管好資料卡,待學年結束後,再送回助教處重新整理分
發或歸檔。
十四、助教應於每學期開學一週內,彙送每位授課教師一份全系導師、導生名單,以便授課教師
與導師聯絡。
十五、導師於輔導學生過程中,得視情況照會其他教師協助輔導或提系務會議中討論。
十六、每學期至少召開導師會議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並改進導師制。系主任及導師應
出席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召開之全校導師輔導工作研討會或各項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
進專業知能。
十七、本系導師之排定,依配合必修課、導師評鑑結果、年資、輪流的順序考量為原則,由系主
任排定之。
十八、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