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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辦理暫緩教育實習及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作業要點

95.03.16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0.06.20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8.3.11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師資培育法及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辦理暫緩教育實習及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暫緩教育實習」,係指已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之師資生,因兵役、升學就讀研究所、或其他重大因素而無法如期前往實習機構報到。欲申請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在教育實習開始一個月前,向本校師資培育中心申請暫緩教育實習。爾後如要修習教育實習,則須於欲實習年度之前一年,依相關規定重新申請。

三、

本要點所稱「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係指符合師資培育法第22條規定者,應於任教年資至第4學期時,向本校申請抵免教育實習,本校將據以辦理教學演示,經評定成績及格後,發給「教學演示及格證明」。

任教滿2年,學生應檢附任教年資任三學期表現良好之證明文件、教學演示及格證明、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送本校審查。

經審查通過後,由本校發給「同意抵免教育實習證明」,並報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

四、

本要點經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