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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
102年09月18日第169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年10月5日第18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5月5日第20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5月11日第21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分運用學校資源,服務社會,提升民眾學識水準,特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推廣教育,係指依本校教育目標,利用本校師資設備,接受委託及補助開班,辦理在職訓練、技術人力養成訓練、專門技術訓練、代辦實習等人員交流訓練案及專案申請對外提供教育訓練之講習班(含訓練班)。 第三條 本校為規劃與推動推廣教育相關業務,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設「國立成功大學推廣教育委員會」及推廣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中心下設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執行相關業務。 第四條 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除於校內辦理外,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校外教學:於校區、分校及分部以外之其他場地進行教學活動。 二、遠距教學:透過電腦網路及視訊等傳輸媒體進行教學活動。 三、境外教學:於臺澎金馬以外其他國家、地區進行教學活動。 學分班學員資格,依據教育部相關辦法規範;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各開辦單位訂定。 第五條 推廣教育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程之師資時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 二、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 前項規定師資時數,以全學年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 本校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課程,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其師資時數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六條 推廣教育學分班,以專班方式辦理者,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隨一般系所、學程附讀者,其隨班附讀人數,依下列規定: 一、原系、學程核定招生人數少於六十人者,隨班附讀人數得補足至六十人;原系、學程核定招生人數為六十人以上者,隨班附讀人數以原系、學程修讀人數百分之十為限。 二、研究所隨班附讀人數,以五人為限。 第七條 推廣教育每一學分至少修讀十八小時,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但有特殊原因報經教育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推廣教育學分班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之應修讀時數,推廣教育非學分班之修讀時數,由各開班單位定之,並應於招生資訊中載明。 第八條 本校推廣教育中心設推廣教育審查小組,辦理各單位開班計畫審查事宜。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由推廣教育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推廣教育中心主任就各領域專長教師推薦,陳請教務長聘任之。 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遇有應迴避情形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第九條 本校各單位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應提出開班計畫書,報經所屬主管同意,提送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委員至少二人審查通過後,簽奉校長核定後辦理。 前項開班計畫書,應包括課程內容、師資、上課時間、地點、招生資格、名額、方式及經費預算等。 採境外教學方式辦理者,各班次開班計畫書應於開班三個月前,提送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簽奉校長核定後,報教育部備查。 第十條 推廣教育課程收費標準,應基於收支並列原則,由各開班單位自行決定。 第十一條 有關推廣教育經費收支運用,依「國立成功大學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