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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

94年5月25日第151次行政會議通過

94年10月25日教育部台高(三)字第0940142288號函部份通過

94年11月16日第15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4月26日第15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5月16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94學年度第4次會議通過

95年11月15日第15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年5月3日教育部台高(三)字第0960066300號函通過

99年10月8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99學年度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1月24日第16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5月10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99學年度第4次會議通過

100年5月11日第16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3月22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06學年度第3次會議通過

107年5月9日第19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1月22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1學年度第1次會議通過

111年12月21日第21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1月16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學年度第1次會議通過

113年3月20日第22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運用、管理及監督推廣教育之收支,以協助校務之推動,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各單位辦理推廣教育之經費,以收入總額提撥一定比例供本校統籌運用為原則,並自負盈虧。學員收費標準,由各開班單位自行決定。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退學者,應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但委託機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三、授課鐘點費:講座(授課)鐘點費依委託單位之規定編列,若無規定則依下列標準支給:

(一)各推廣教育班別之教師鐘點費得考量開班計畫經費許可範圍下彈性訂定,但以不低於行政院核定「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夜間標準),且以不超過前揭標準8倍為原則。

(二)講座(授課)助理:協助教學並參與授課人員,其鐘點費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教授職級夜間標準)支給為原則。

四、各單位辦理推廣教育其相關之管理費、工作補助費及結餘款之規定如下:

(一)專案申請之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之收支經費,學校提成分配比例如下:

1.自辦班別:應按計畫經費總金額編列27%管理費。

2.政府機關及公民營機構委託之班別:依委託機構之規定編列,但未及27%時,應另編列場地、水電等相關費用以補足之。若有特殊情況簽請校長核准者,標準得降低之。

3.外業(不在本校上課)班別應至少按計畫經費總金額編列15%管理費。

4.前三目管理費經校長核准者得降低此標準;管理費支用比例原則上為校20/27、院1/27及系6/27。但特殊情況簽請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校統籌運用管理費中,除1/4得支用推廣教育中心業務推廣外,其餘不得再分配予院、系、所、中心等單位支配運用。

5.推廣教育課程向本校在校生收費部份,按收費金額編列10%管理費。

6.報名費收費部分,按收費金額編列10%管理費。

7.收費金額如編列10%以下之管理費,由本校統籌運用,不再分配予院、系、所、中心等單位支配運用。

(二)推廣教育計畫案主持人、共同(協同)主持人及兼辦行政支援人員(編制內行政人員、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支應如下:

1.各單位辦理推廣教育計畫案,其人員兼辦工作酬勞,以不超過各案總經費之50%為原則。

2.推廣教育計畫案因應課程規劃及業務推動需要,得編列計畫主持人1名、共同(協同)主持人及行政支援人員;計畫主持人得每月每案支領主持人費以新臺幣(下同)10,000元為上限、共同(協同)主持人以6,600元為上限;但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60%為限。

3.行政支援人員兼辦推廣教育業務之工作酬勞,由計畫主持人依據所屬人員之工作表現進行績效評核並填具「國立成功大學推廣教育計畫工作績效考核表」,附於印領清冊後依程序核銷。兼辦業務在夜間或假日工作者,每月支領工作酬勞以6,600元為上限;不在夜間或假日工作者以1,500元為限。

4.行政支援人員於夜間或假日之業務需要,專案簽核兼辦是項業務,並實際在夜間或假日工作者,同一期間以支領一個計畫案之兼辦工作酬勞為限;執行同一計畫於準備期間,得於計畫下編列加班費核支,但不得重複支領兼辦工作酬勞。

5.編制內行政支援人員每月支領兼辦工作酬勞,不得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60%;編制外行政支援人員每月支領兼辦工作酬勞,不得超過本人薪給之30%。

(三)前款人員每月支領酬勞總額應符合本校人事費支應原則規定。

(四)推廣教育班之經費若有結餘,在補足應繳之計畫總金額27%管理費後,其結餘款由推廣教育開班單位繼續使用。

五、推廣教育管理費及結餘款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教學儀器設備之購置及維護等。

(二)對學校教學發展有關事項之支援。

(三)編制內教師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薪資之支應。

(四)講座經費之支應。

(五)教師敎學及學術研究奬勵之支應。

(六)出國旅費之支應,另應完成本校人事室訂定之出國報告書相關事宜。

(七)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全時租賃。

(八)新興工程之支應。

(九)因應自償性支出之舉借及其償還財源之控管。

(十)其他與推廣教育相關事項之支應。

六、各推廣教育開班單位就歷年自行控管財源,得自訂運用管理辦法,經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或依行政程序專案提出申請。

七、各推廣教育開班單位所分配但未用罄之經費得延至次一年度繼續使用。

八、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