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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96.05.21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中心會議修訂通過

96.06.28  95年度第8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訂

96.08.17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通過

96.09.10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確認

101.01.13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中心教評會修正通過

101.06.15  100學年度第7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4.11.19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教評會修正通過

104.12.24  104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7.04.19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教評會修正通過

107.06.22 106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7.10.11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教評會修正通過

107.12.20 107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12.12.18 112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以及服務與輔導,並公平處理教師升等案件,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暨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訂定本辦法。

本中心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二、

本中心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條件。

三、

本中心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擇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三條規定之類別之一,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送審類別送審教師資格,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四、

送審人所提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中心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已發表或出版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列表附送。

四、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異同對照說明;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送審人出具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發行單位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合格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審定合格後,送審人應自公開發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送審代表作送交非屬學院查核並存檔。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五、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附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所有作者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送審人如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送審人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共同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前項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非屬學院教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六、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7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本中心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年資最多採計一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七、

本中心教師提出申請升等教師資格審定,經本中心教評會受理後,初審通過與升等生效之當學期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

本中心教師有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情形之一者,不得送審。

八、

教師升等以送審人之研究、教學、服務與輔導等整體績效表現作審查,初審由本中心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非屬學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送審人應自評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研究與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服務與輔導等之表現。評分細項及標準訂定如附表,每一大項自評得分皆達最低標準者,始得進入初審。教師自評成績,提供本中心教評會審查參考。
九、

初審應就送審人之品德操守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研究與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所佔比率為教學(40%)、研究(40%)、服務與輔導(20%)。

本中心教評會委員依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逐項評分。分數為所有委員共同評核之平均分數。三項之平均分數各均須達70分以上,且評分達70分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推薦之投票;未達出席委員半數以上者視為升等初審未通過。送審人須獲得本中心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推薦。評核記錄應隨表附送,以供院、校複審參考。
十、 教師升等經本中心教評會推薦後,由本中心主任詳簽「教師升等系(所)教評會考評表」與升等著作以及初審有關資料等,向非屬學院教評會提出複審。
十一、 本中心教評會委員及與會相關人員就升等結果及討論內容,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
十二、

本中心教評會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由,並以書面告知送審人。送審人對審查結果有疑義時,得向非屬學院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

十三、

本中心教師升等審查預定時間,一般教師於4月1日前,向本中心提出升等著作及有關資料,經檢核後送本中心教評會初審審議。85年8月1日以後新聘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新聘講師升等為助理教授者,以及以博士學位申請升等講師、助理教授者,亦可於10月1日前提送資料申請。

送審人資料不完備、有誤或自評未達附表所列各項應達之最低標準者,則無庸審究後續,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送審人。

十四、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十五、 本辦法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報請非屬學院教評會核轉校教評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