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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96.05.21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中心會議修訂通過

96.06.28  95年度第8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訂

96.08.17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通過

96.09.10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確認

101.01.13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中心教評會修正通過

101.06.15  100學年度第7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4.11.19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教評會修正通過

104.12.24  104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7.04.19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教評會修正通過

107.06.22 106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7.10.11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教評會修正通過

107.12.20 107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以及服務與輔導,並公平處理教師升等案件,特參照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暨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凡本中心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二、

本中心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有任講師滿三年(含)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有任助理教授滿三年(含)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有任副教授滿三年(含)以上之服務年資;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如在專業研究上有特殊傑出表現,在不違反教育部相關規定情形下,以個案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含)以上通過者,得受理其升等之申請。

二、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績優良。

三、申請升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申請升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申請升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

中華民國86年3月21日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但審定程序,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三、

本中心教師得依其專業領域,分為三大送審類別,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包括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一、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四、

擬升等教師所提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中心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校辦理外審者。參考著作得與代表著作屬於不同送審類別。已發表或出版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列表附送。

四、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申請升等教師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申請升等教師應附送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申請升等教師如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如為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五、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7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凡在國內外進修或研究等時段未在本校授課之年資不予採計。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可請人事室解釋。
六、

教師升等之審查程序,初審由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

本會審查教師升等案件,若申請書件不完備、有誤或未達本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評分自評細則所列各項應達之最低標準者,則無庸審究後續,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擬升等教師。

前項自評細則,由本中心另訂之。

初審通過後,呈報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複審通過後由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七、

擬升等教師所提著作應由本中心主任密函邀請校外專家四人依本校所訂「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審查,其審查結果作為評定研究成績之依據,有三位以上審查委員給予及格者,本會方得進行評核。

著作外審成績滿分為100分,擬升等講師、助理教授者,以70分為及格,未達70分者為不及格;擬升等副教授者,以75分為及格,未達75分者為不及格;擬升等教授者,以80分為及格,未達80分者為不及格。

八、

初審應就擬升等教師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所佔比率分別為教學(40%)、研究(40%)、服務與輔導(20%)。

教學、服務、研究之分數為本會於初審時,由所有委員共同評核之平均分數。三項之平均分數各均須達70分以上,且評分達70分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推薦之投票,向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擬升等教師須獲得本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推薦。評核記錄應隨表附送,以供院、校複審參考。

九、 本中心教師每年各級之升等名額,依照本校規定計算。
十、 教師升等經本會推薦後,由本中心主任詳簽「教師升等系(所)教評會考評表」連同「升等著作審查意見表」與升等著作以及初審有關資料等,向非屬學院教評會提出複審。
十一、 本會委員及與會相關人員就升等結果及討論內容,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
十二、

初審未獲通過之送審人得向本中心查閱重新繕打後之外審審查意見、教評會會議記錄及票數等資料。

十三、

本中心教師升等程序預定時間如下:

一、一般教師:應在每年5月15日前,備妥各項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升等著作外審通過後,再經本會初審通過,於同年8月15日前向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85年8月1日以後新聘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新聘講師升等為助理教授者,以及以博士學位申請升等講師、助理教授者,得於每年11月30日前,備妥各項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升等著作外審通過後,再經本會初審通過,於隔年2月底前向非屬學院教評會提出申請。
十四、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十五、 本辦法經本會通過後,報請教務長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