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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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設置要點 |
89.06.14 八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
一、 為因應社會上終身學習的需求,及配合學校整體發展的方針,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特設置成功大學推廣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以規劃本校推廣教育工作。 二、 本中心隸屬教務處,負責學校各項推廣教育之教學、規劃、學籍及計畫審核,並依本校推廣教育委員會之指導辦理中心業務。 三、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教務長就專任教授簽請校長聘兼之,並置職員若干人,其員額由本校總員額內調配之。主任除綜理推廣教育有關事務外,並兼任本校推廣教育委員會執行秘書。 四、 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任務工作小組,由主任向教務長、校長推薦本校教師兼任工作小組召集人。 五、 本中心得聘請不佔缺兼任教師教授推廣教育課程。 六、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