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
暨數據科學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系 (所 )),為提升本系 (所 )助教之
工作品質,依據 「國立成功大學新制助教聘任及管理辦法」、及 「國立成功大學助教評
量準則」,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 暨數據科學研究所 助教評量準則」 (以下簡稱本
準則 )。
二、本準則所稱之助教,係指
86年 3月 21日 (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訂施行後初聘之新
制助教 。助教每滿三年就評量項目提出工作報告,應接受一次評量。
三、本系
(所 )助教之工作由系主任 (所長 )分派, 每日辦公時間與行政人員相同,列入勤惰管
理,並自九十六學年度起簽到退,其出勤情形 由系主任 (所長 )負責督導 、考核 。助教之
差假比照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辦理。
四、本系
(所 )助教之評量,應由系主任 (所長 )依本準則第五條規定之評量項目 (得參考全系
(所 )專任老師評估意見) 進行 評 量 (評量表如附件 ),並提 系 (所 )教評會 審議 通過 後,
提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五、
本系 (所 )助教之評量,依其工作性質,受評項目計分 行政 工作績效、團隊精神、差勤情
形、創新研究等四項,各項總和滿分為 100分,受評助教之總分須達 70分始為及格;
其所佔百分比分別為 行政 工作績效 50-70%、團隊精神 20-30%、差勤情形 10%、創新研
究 0-10%,各項受評項目比例,受評助教得依所列比例之上下限於受評時自行訂定。
六、本系
(所 )助教依本準則評量不通過者,自次一年起不予晉薪。未通過評量之助教應於二
年內進行再評量,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或再評
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七、
本準則經系 (所 )務會議 通過 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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