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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推廣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
84 年 3 月 1 日第 125 次行政會議通過 85 年 4 月 17 日 84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1 年 4 月 30 日推廣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92 年 11 月 26 日第 148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 年 10 月 5 日第 18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月17日第188次行政會議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分運用學校資源,服務社會,提升民眾學識水 準,並促進學術與實務之交流,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設「國立成功大學推廣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研議推廣教育之發展及規劃 事項。 第二條 本會設置委員若干人,教務長(兼召集人)、研發長、各學院院長、附設醫院院長、 推廣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聘請教授代表若干人為委員,任期一年, 得連任之。委員為無給職。推廣教育中心主任兼本會執行秘書,並由該中心承辦推 廣教育有關行政業務。 第三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得請有關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列席。 第四條 本會辦理左列業務: 一、研議本校辦理推廣教育之發展方針及有關重要法規修訂。 二、審議本校為在職人員與社會人士進修深造開設授予學位之進修教育。 三、審議其他有關推廣教育重要事宜。 第五條 經本會審議通過之案件,送請校長核定後依程序辦理。 第六條 本設置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