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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6.05.21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中心會議修訂通過

96.06.28 95年度第8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訂

96.08.17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訂通過

96.09.10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通過

101.03.02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訂通過

101.06.15 100學年度第第7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9.12.21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中心會議修訂通過

110.01.21 109學年度第第3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10.12.16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中心會議修訂通過

111.03.04 110學年度第第4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及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設置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評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教評會置委員六至八人:

一、由中心主任(兼召集人)及本中心專任教授五人(由中心會議推選)組成。推選時採連記法,每張選票應連記五人,比較多數者當選。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者,不得再擔任本中心之教評委員。

二、除中心主任外,本中心專任教授未達五人時,差額由本中心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中心專任副教授擔任委員,但教授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三、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委員。

四、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中心教評會委員共推之。其他推選委員因故不克擔任委員時,由中心會議補選,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條

本中心教評會審議本中心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講座、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本中心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四條

前條第一至三款由本中心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教務處非屬學院教評會審議。第四款經本中心教評會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本中心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及升等初審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

本中心教評會由中心主任召集開會;委員三人要求開會時,中心主任應召集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本中心教評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本中心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中心教評會如未達法定開議門檻,得改為座談方式,討論本中心相關業務或作成建議,供本中心參考。

第六條

本中心教評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中心教評會決議應予迴避。

本中心教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中心教評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中心教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本中心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前二項申請,由本中心教評會決議之;本中心教評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本中心教評會委員如有擔任兩級之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件,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如須該委員說明者,本中心教評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通過,報請教務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