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 三十三條及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十條,訂定本辦法。 |
二、 |
本中心聘任教師時,依本校章則、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 |
本中心聘任教師,應符合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二條規定。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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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資料或證件:
(一) 履歷表。
(二)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三) 著作。
(四) 服務證書(無則免)。
(五) 推薦函三份。
(六) 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及申請時公告要求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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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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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受理教職之申請後,應將相關書件送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 辦法及相關規章之規定審查。
本會審查應依「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先審查申請人應提之書件是否完備及真實、 申請人之品德與操守是否優良、其專長是否符合本中心之需要及其能力是否確實有助於 本中心任務之達成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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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會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之申請,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與專業之要求,綜合斟酌申請 人之學經歷、品德操守、專業能力與成就。 |
七、 |
本會得基於專業之需要,對於初聘案件,通知申請人至中心面詢或公開演講。 |
八、 |
申請案件經審議,認為程序不合規定或經實質審查,未獲通過者,本會應於審議後七日 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九、 |
本會審議之案件通過者,應於審議後十日內將必要書件及資料,送交非屬學院院級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經本校三級三審通過後始得聘任。 |
十、 |
以學位辦理聘任助理教授且通過本會審議者,依相關規定比照本中心升等辦法辦理專門 著作(包含學位論文)外審作業,外審結果彙提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完成聘任程序。 |
十一、 |
本辦法經本會通過,報請非屬學院召集人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