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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教師評量要點

一、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為提昇教學、研究與服 務與輔導品質,維持教育水準,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及「國立成 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第四點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教師評量 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教學單位助教,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本系(所)、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

確 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 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 座教授者。

(三)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15分者: 1.教學類:

(1)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五分。 (2)本校教學傑出奬,每次三分。 (3)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一分。 (4)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2.研究類: (1)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2)甲(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3)科技部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每年一分。

3.輔導及服務類: (1)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三分。 (2) 本校輔導優 良奬,每次一分。

(四)曾獲國內外 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 其成果具體卓著,經 系(所)、院教評會認可者。

前款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科技部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各級專任教師,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經本系(所)、院教評會認可者 ,得免 接受一次評量:

(一)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曾獲教學優良獎、輔導優良獎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 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由 本系(所)教評會辦理,申請作業自十二月一日起,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完成,並送院教評

會辦理複審。

四、 本系(所)教師評量依教師評量表(如附件一)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項目予以客 觀審慎之評量。前述項目之評量,由受評人自選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所占比率,其 比率以教學(30%-70%)、研究(30%-70%)、輔導及服務(10%-30%)為原則;教評會應依受 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

前項受評成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 70 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

各評量參考項目如下: (一) 教學評量參考項目:

課程:包括「科目數」、「學分數」、「成績分布」、「時數」、「選課人數」、 「教學大綱」等。

論文指導:「指導學生數」(註明:姓名、級別、畢業與否等)。

教學評鑑:包括系(所)、院教學優良教師、校教學特優教師等。

其他足以評估受評者教學之具體證明。

(二) 研究評量參考項目:

在 SCI、SSCI、ABI 或具同等水準以上之期刊論文。

經由嚴謹審查制度所發表之期刊論文。

在一般性評審制度之期刊發表之學術論文。

學術會議論文,有全文審查者應提出證明。

學術專書或在專書上發表論著者。

學術期刊評論論文。

其他與研究領域相關之著作文章。

科技部研究計畫結案報告。

其他公民營機構委託之研究計畫結案報告。

(三) 輔導及服務評量參考項目:
1. 擔任校內、校外之各項公共服務及輔導事務。
2. 學生輔導(如擔任導師、帶領學生校外參訪活動等)。 3. 參加教師發展中心相關活動。
4. 其他服務及輔導相關活動。

五、 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肯定;其接受評量項目所 佔比例依院教評會之規定辦理。

六、 初次受評者提供受評期間之各項資料,第二次以後提供自上次評量後之資料。

七、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 量。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 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八、 本系(所)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借調、在外兼職兼課。

評量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方向及成 果提出改善建議。由管院協調系(所)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系(院)教 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 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則不予續聘。

九、 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

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十、 本系(所)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 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如休假研究、 借調、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等)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 理。

十一、 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等) 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 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 人事室解釋。

十二、 本系(所)教評會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 議之召開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始得決議。

十三、 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覆;對複審結果 不服者,得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覆。對申覆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 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十四、 本要點之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五、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