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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為辦理教師升等相關 事項,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所)教師升等之初審除依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管理學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辦 理外,悉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系(所)教師升等案件,由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 審,其初審考評評分細則另訂之。初審應按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規定之送件時間四個 月前完成。 初審應有系(所)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送管 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

第四條 送審人初審不通過,或對初審結果有疑問時,得於收到系(所)教評會決議後一週內, 以書面向管理學院教評會提出申復。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並經管理學院院長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