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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一、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系 (所 ))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二、本系 (所 )教師升等之初審除依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管理學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辦理
外,悉依照本辦法辦理。
三、本系 (所 )教師升等由本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其初審細則另訂之。初審應按
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規定之時間之六週前,但 85年 8月 1日以後新聘助理教授、講師,
得於每年 1月底向系提出申請,通過後提交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
四、系 (所 )初審不通過者,或對初審結果有疑問時,得於收到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
通知後一週內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經院教評會通過之申復案,視同系初審通過,並依
照前條規定之升等程序辦理。
五、初審須有委員三 分之二 (含 )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含 )以上同意通過後,向本院
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六、本辦法經系 (所 )務會議通過並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