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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自我評鑑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一完善之自我評鑑制度,協助系 所 務之發展,以增進辦學績效,並作為系
上老師與同仁經費補助或獎勵之參考,提升教育品質,達成教育目標,依據「國立
成功大學內部評鑑實行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
據科學研究所自我評鑑實行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為實施評鑑工作,設系評鑑委員會,委員由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擔任之,由
系主任 (所長 )擔任召集人,審議本系 所 自我評鑑結果。
擬修改為:
為實施評鑑工作,設系
所 評鑑工作小組,負責本系 所 評鑑工作之進行,該小組委員由本
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擔任之,並由系主任 (所長 )擔任召集人。另聘請 2~3名校外 評鑑
委員 ,審議本系 所 自我評鑑結果,校外評鑑委員 由院長聘請之。惟系 主任 (所長 )可提名送
請院長參考。
第三條 評鑑項目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系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評鑑對象為系
上全體師生及行政人員 。
第四條 本系 所 每二年定期實行自我評鑑,並將評鑑結果送院評鑑委員會審議。
本辦法經系
所 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