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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 暨數據科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

           員會(以下簡稱系(所)教評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由系(所)務會議推選六至十五人為委員,系主任(所長)(兼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委員任期

           一年,連選得連任。如系主任(所長)由所屬院長兼任或代理者,當然委員(召集人)應另由系(所)務會議推選之,惟院

           長得列席報告。符合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得由系(所)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

           或本系(所)專任副教授擔任委員。唯教授之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二。

           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 本系(所)教評會委員之選舉,於每學年開學前,依下列方式改選:

一 當年度系(所)教評會成員總人數,由該年度改選會議決定。

二 專任教師有選舉權。

三 在本系(所)專任教授未達六名前,所有專任教授為當然委員。

四 第一、三款教授之缺額,由本系(所)專任副教授或系上二位以上專任教師推荐校內外專長相近之教授為候選人,

    經無記名投票,依票數高低排序,以缺額人數依序聘為本系(所)教評會委員。

 

第四條 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不開議。非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事實

           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五條 本系(所)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專任教師(及助教)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等項。

二 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停聘等事項。

三 講座、名譽教授、合聘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 研究生畢業論文審查委員之資格、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例如:推荐教師延長服務、推荐教師進修等)及

    有關規定需由系(所)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六條 本設置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