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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96年3月22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7年3月13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4月8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3月22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0月16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6月16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鼓勵本系教師致力於提升教學品質並追求教學卓越,特訂定本要點。

二、優良教師,係指本系現任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學人員,在本系任教滿三年以上,熱心教學堪為表率者。

三、每年三月底前,由教師備妥申請表及相關審查資料提出申請獎勵。

四、本系優良教師之遴選委員會,由課程委員會組成,遴選項目如下:

(一)教學投入項目。

(二)  教學成果項目。

(三)其他項目。

前項各款項目及所佔權重,除由教務處於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申請表規定評分項目外,其他項目另由本系自訂評分項目及權重(學生問卷100%),並加列於上項申請表中。

五、系辦公室另依教師個別意願辦理當學年上學期學生問卷及近三年校教學反應調查綜合評估作成系評分及排名。計分標準:1.學生問卷(50%)2.校教學反應調查綜合評估(50%),遴選委員會依此評選結果,遴選出前三名為系優良教師,並作為推薦教學優良教師及其他考評、獎勵申請之參考。

六、獲教學特優獎者,自獲獎當學年度起三年內不再推薦;獲教學優良獎者,次學年度不再推薦。

七、獲兩次教學特優獎且教授年資滿三年者,若仍未獲特聘教授資格,得由系推薦至特聘教授委員會審議。

八、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審議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