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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系主任推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為辦理系主任(所長)推 選、續聘及解聘有關事宜,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及二十八條之一有關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所)系主任(所長)任期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第一任期屆滿5個月前若欲連任, 應召開系(所)務會議,進行連任同意權之行使。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之專任教師推 選一人主持會議,原任系主任(所長)應就第一任期之績效及第二任期之抱負提出報 告,之後即須迴避,由系(所)務會議討論。前項討論應有系(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後報請院長轉請校長續聘之。

第三條 系主任(所長)任滿5個月前,或經系(所)務會議不同意續任,或其他事由致系主任(所長) 出缺時,應即組成系主任(所長)推選委員會,並依本辦法辦理系主任(所長)推選事宜。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委員不得少於五人,由本系(所)專任教師互推產生,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 得少於二分之一。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推選委員會非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不得開會。

推選委員會委員如受推薦並成為系主任(所長)候選人,應解除委員職務,由系(所)務會 議推舉候補委員,依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

第五條 系主任推選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訂定推選作業日程表。

二 公開徵求推薦系主任(所長)候選人並審查其資格。 三 執行系主任(所長)推選選舉工作。

第六條 系主任(所長)候選人需具備以下資格: 一 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

二 非本系(所)專任教師需先經系(所)教評會同意。 推選委員會公開徵求系主任(所長)候選人。若無推薦人選,本系(所)專任副教授以上教

師為當然候選人,由推選委員會推選二至五名候選人至系(所)務會議進行同意權投票。 前項委員會推選之候選人於行使同意權投票時,應自行迴避。投票結果就候選人得票

數過半者中,依得票數高低擇取前一至三名人選,報請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八條 系主任(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系(所)務會議代表二分 之一以上或全系(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所長)職務。行使 解聘權時,由院長代理召開並主持會議。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