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1-1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暨數據科學研究所系(所)務會議規則

一 本規則依本校組織規程及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 系(所)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本系(所)所有專任教師、行政人員代表一名、學生代表一人組成之。系主任(所長)為召集人及主席;其他行政人員及系、所學會學生代表為列席人員。
三 本會議為統計學系(所)最高決策會議,其主要職掌為:「審議本系(所)重要規程」、「審議各委員會之建議案」與「審議系(所)務發展計劃」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 本會議於每學期由系主任(所長)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得經全體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之聯署,召開臨時系(所)務會議。
五 本會議非有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六 本會議之提案方式如下:
(一) 校、院交議事項。
(二) 系主任(所長)提案。
(三) 各委員會提案(附委員會議記錄)。
(四) 出席人員二人以上之連署議案。
七 臨時動議案件需有出席人員二人以上之附議始可成案,其決議照第五條辦理。
八 主席對每一議案之審議,得於適當時機提請會議表決並宣布其決議。表決方式由主席徵求出席人員意見採舉手或投票、多數決或半數決等方式行之。
九 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但特殊情形得經出席人員決議就該議案使列席人員有表決權。
十 系(所)務會議之各項決議均應於會後一週內,做成會議紀錄並通告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代表。若有異議得依第四條之規定,於收到會議紀錄一週內要求召開臨時系(所)務會議,並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反對,該決議始屬無效。
十一 本會議規則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