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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
91(92.06.10)學年度第02學期第03次系務會議通過 96(97.03.11)學年度第02學期第0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100.9.27)學年度第01學期第0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 (103.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105.5.2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107.11.2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07.12.20校教評會通過) 111.10.13校教評會決議修正「科技部」文字為「國科會」 一、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本系教師之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維持本系教育水準,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第四條訂定本系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及助教,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得免接 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 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 (三)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15分: 1.教學類: (1)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五分。 (2)本校教學傑出奬,每次三分。 (3)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一分。 (4)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2.研究類: (1)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2)甲(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3)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3.輔導及服務類: (1)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三分。 (2)本校各學院輔導優良奬,每次一分。 (四)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 前款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國科會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各級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 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經系、院教評會認可,得免接受一次 評量: (一)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 (二)曾獲教學優良奬、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 三、本系教師評量之受評項目計分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三項;各項之評量採彈性比例,由受評人 (一)教學表現 1.教授科目(含核心、專業、研究所),授課時數,選課人數; 2.論文指導; 3.教學評鑑; 4.課業輔導; 5.校、院教學優良教師; 6.其他足以評量受評者教學之具體證明。 (二)研究表現 1.期刊論文(含國際、國內;有評審、無評審;等級等); 2.國科會研究計畫;國科會以外之政府民間機構委辦之研究計畫; 3.專書、學術性書評、翻譯、作品(文藝)等; 4.學術會議、研討會之論文發表; 5.其他。 (三)輔導及服務表現 系、院、校之服務;校外、社會、國內、國外學術性之服務。 本系助教評量準則,依據本校之準則訂定評量項目、標準及程序,提經院教評會備查後實施。 四、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由受評人依據第三點規定,先確定各項目百分比後,送請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送請本系教評會辦理,複審由院教評會辦理。 五、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六、本系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及在外兼 職兼課。 評量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方向 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由所屬學院協調系(所)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系(院)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七、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八、本系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九、本系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系教評會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 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十一、本系教師評量應於4月15日前,完成初審送院辦理複審。院教師評量於5月15日前,完成複審送教務處彙整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通過名單。 十二、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十三、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評量比照教師辦理,其研究、服務所占比率,以研究(30-70%)、服 務(30-70%)為原則。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提交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