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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系系務會議組織規則

(103.10.7)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訂定「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系系務會議組織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務會議為本系最高決策會議,系務會議代表成員為本系講師以上專任教師。系上專案教學人員、助教、行政人員及學生代表,得列席系務會議。學生代表由大學部及研究所各推一人,列席以學生權益相關之會議。

第三條 系務會議由系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每學期至少須召開兩次。若有系務會議成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系主任應於十日內召開臨時系務會議。

第四條 系務會議之召集、進行與執行,除法律、本校章則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內政部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五條 系務會議議決本系教學、研究或其他與系務相關之事項。

第六條 系務會議之提案方式如下:

1. 校、院交議事項。

2. 系主任提案。

3. 各委員會提案。

4. 系務會議成員三人以上之連署議案。

5.系、所學會提案。

第七條 系務會議應有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代表三之二以上始得議決。

       系務會議議案之表決,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表決。一般議案以舉手表決為原則,特殊情形必須改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由一人提議,有人附議,無人反對而通過。如有人反對,表決方式依一般議案處理。

第八條 系務會議應備書面紀錄,記載開會日期、地點、出(列)席人員、議題、討論與決議之要點,必要時並得錄音或逐字記錄。

第九條 本規則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