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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系導師制實施細則

88.06.22 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0.12.04 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3.10.05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06.21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06.18 一○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03.29一○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目的,特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系導師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本系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之工作情形與成果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另由學校遴聘具國家執照之心理師協助導師之輔導工作。

三、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校及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

(一)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二)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生事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三)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之加減分數,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四)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五)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四、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五、若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一)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二)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緊急傷病就醫處理流程」處理。

(三)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六、本系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如下:

大學部:小組導師與班級導師併行制(班級視人數多寡分為若干小組,每組以不超過20名為原則,由一位導師帶領;每班級設一位班級導師)。班級各項活動,由班級導師與小組導師共同督導。

碩博班:指導教授導師制。研究生以指導教授擔任導師,未確定指導教授前由系主任依其研究領域推薦導師。

七、導師經費:

大學部:依據學生事務處105年3月21日成大學字第105A230169號書函函示,每學期每導生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導師經費依學生人數計算,其中530元(53%)為小組導師人事費,140元(14%)為班級導師人事費,30元(3%)為系主任導師人事費,300元(30%)為學生輔導活動費。導師人事費由學生事務處撥入導師帳戶;學生輔導活動費撥入本系,專用於學生輔導。

碩博班:不編列導師人事費,並由學生事務處另行編列學生輔導活動費。

八、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應於學期結束前檢據核銷,項目與經費分配如下:

(一)小組導師與學生聯誼活動之費用,每位學生每學期以220元為原則。

(二)班級導師贊助班級活動,每位學生每學期以65元為原則。

(三)碩博班導師輔導學生活動費用,每位學生每學期以220元為原則。

(四)其他學生輔導相關活動。

九、小組導師每學期至少應與所屬導生會談一次,並得視情況增加次數;班級導師每學期安排至少二次班會。導師於輔導學生過程中,得視情況照會其他教師協助輔導或提相關會議討論。

十、每學期應召開導師會議至少一次(與系務會議合併舉行),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與改進導師制實施情形。系主任及導師應出席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召開之全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研討會,並應盡量參加學生事務處或他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十一、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