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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84年4月18日系務會議通過
84年6月2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5年3月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3月1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6月1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9月2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3月3日系務會議修正、109年5月21日院務會議通過、109年6月23日本校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中國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主任候選人須具下列條件:

一、專任副教授以上或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

二、校外被推薦人士在參與選舉前,應取得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同意。

三、在人文學術上具有成就,並具適當之行政能力。

四、具有爭取並善用資源之能力。

第三條  系主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系主任如有連任意願者,得於任滿前五個月召開系務會議,行使系主任連任

    同意權,若經本系系務會議代表(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並獲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連任一次。

第四條  現任系主任應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召集推選會議,如因故出缺,得請院長召開臨時會議。系主任推選委員會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講師以上)組成之,人數不得少於5人,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辦理下列工作:

一、公開徵求推薦人選,於一個月內完成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包含學經歷、各項成就、治系理念及各項著作等)。

二、敦請院長主持選舉會議,由系內專任教師進行投票。

選舉會議非有全系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採不記名投票方式,每票可投一至三人,依得票最高之一至三人,報請院長提請校長擇聘之。系主任推選委員會只推選一人者,且未獲校長同意時,應重新辦理推選,但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不適任案之行使:

        本系系主任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本系系務會議代表(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本系系務會議代表(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席,並獲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通過。不適任案通過後,本系應於一週內報請院長轉陳校長核定,解除其系主任職務,並依本辦法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提請院務會議審查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