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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系內部評鑑實行辦法 |
92(93.01.06)學年度第01學期第02次系務會議通過 97(98.05.05)學年度第02學期第02次學術暨課程規畫委員會擬修 97(98.6.1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 |
一、為提升本系教學與研究品質,並推動系務之發展,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內部評鑑實行辦法」第五條,訂定「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系內部評鑑實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系每二年定期實施自我評鑑一次。 三、本系設立評鑑委員會,置委員六名,執行內部評鑑工作,評鑑委員由文學院院長聘請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另由系務會議推選八位,送請文學院院長參考。委員任期至完成該次評鑑工作為止。 四、系內部評鑑之項目及內部評鑑表由系辦公室提供。 五、系內部評鑑之項目包括:教學、研究、輔導、服務、行政及績效等,並將評鑑結果送院評鑑委員會審議。 六、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