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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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系課程規畫委員會設置要點 |
88(89.06.17)學年度第02學期第03次系務會議通過 90(90.12.04)學年度第01學期第02次系務會議修定通過 92(93.01.06)學年度第01學期第02次系務會議修定通過 96(97.03.11)學年度第02學期第01次系務會議修定通過 98(99.06.22)學年度第02學期第03次系務會議修定通過 99(99.12.14)學年度第01學期第02次系務會議修定通過 100(100.09.27)學年度第01學期第01次系務會議修定通過 |
一、依大學法之規定,本系設立課程規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擔任規劃,評估及審核本系之課程。 二、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學生代表大學部、碩博班各一人、校外學者專家代表一人,其餘委員由講師以上專任教師互選之。召集人由系主任擔任。 三、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規劃專業必修及選修科目。 (二)評估課程之內容(分量)銜接性與學分數是否適當。 (三)規劃本系相關之通識課程。 (四)執行本系(所)課程之自我評鑑相關事宜。 五、本會之決議案需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六、本會於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七、本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人員出席,始得開議。 八、本會之決議需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九、本設置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