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系學術規畫委員會設置要點

  (89.06.17)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0.12.04)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3.01.06)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3.11)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9.27)一OO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設立學術規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擔任本系與學術相關之規畫、評估及審核事宜。

二、本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系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互選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召集人由系主任擔任之。

三、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協助系所規畫有關學術會議、學報、刊物、文學獎及有關事宜。

 (二)執行本系學術資源分配要點中與學術有關之事宜。

 (三)規劃成大中文學報出版事宜,並推舉學報主編、副主編。

五、本會於必要時隨時召開,必要時得與其他委員會召開聯席會。

六、本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人員出席,始得開議。

七、本會之決議需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八、本會之重大決議案需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九、本設置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