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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七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廿八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廿六日系務會議討論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廿九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五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八七.五.廿八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廿三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八九.四.廿四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系務會議通過(九一.十.廿二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九三.十一.三十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廿二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九五.三.廿二校教評會通過)

中國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九七.四.四校教評會通過)

中國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國民國一OO年九月二十七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國民國一OO年十月十八日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國民國一O二年四月十六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國民國一O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一O五.六.十七校教評會通過)

中國民國一O六年四月十一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一O六.六.二十校教評會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系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一、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須有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等副教授者須有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申請升等教授者須有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不受本項規定之限制。如在專業研究上有特殊傑出表現,在不違反教育部相關規定情形下,以個案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者,得受理其升等之申請。

二、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與服務等成績優良。

三、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申請升等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申請升等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具有獨特及持續性之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四、申請升等之教師,五年內須有主持研究型或教學型之校外計畫案至少一件。

五、中華民國86年3月21日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得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送審較高等级教師資格。但審定程序,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教師得依其專業領域,分為五大送審類別,以教師任用條例第十四
        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
        式,呈現其專業理論 或實務(包括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
        師資格,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一、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

    審。

            二、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
            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
            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技術報
            告送審。

三、藝術類科教師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
    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
    審。

四、藝術類科教師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
    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
    審。

五、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

    ,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

 

第 四 條  擬升等教師應於四月底前提出前項相關著作,所提著作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有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二、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由送審人

    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具

    有連貫性者得合併為一代表作。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校辦理外審者。參考著作得與代表著作屬於不同送審類別。已發表或出版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列表附送。

    前項相關著作係指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性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學術性著作。

    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
申請升等教師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
及技術報告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申請升等教師應附送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申請升等教師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並應將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專門著作、學位論文、作品、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送本校圖書館公開、保管。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八十五年八月一日以後新聘助理教授、講師於到職滿五年尚未

    通過升等者,及依本校聘任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續聘滿七年

    尚未通過升等者,可於當年十二月底提出前項相關著作,申請

    升等。

第 五 條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七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年資最多採計一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 六 條  著作送請教評會審查時,依迴避慣例,送請校外專家審查;審查人數為三人,其審查結果作為評定研究成績之參考。「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參照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格式。

第 七 條  教評會辦理著作外審時,著作外審成績滿分為100分,擬升等講師、助理教授者,以70分為及格,未達70分者為不及格;擬升等副教授者,以75分為及格,未達75分者為不及格;擬升等教授者,以80分為及格,未達80分者為不及格。

二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始得繼續辦理升等程序。

第 八 條  審查教師升等案時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服務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所佔比例以教學(40%)、研究(40%)、服務與輔導(20%)為原則。

第 九 條  本系每年可推薦升等之各級教師人數之上限為本系各專任教師人數(升等以前)之五分之一(小數遞進為整數),或已達升等年資之各級專任教師人數之三分之一(小數遞進為整數)為原則,助理教授、講師(八十五年八月一日以後新聘者)不在此限,對各級專任教師人數有疑義時,提請人事室解釋。

第 十 條  評審項目包括研究成績、教學成績、服務成績,其細則如下:

一、研究成績40%:

(一)外審成績(含代表作及參考作)佔20%。

(二)研究計畫(校外計畫)佔10%:每一計畫佔5%,至多10%。

(三)其他著作(含參考作)10%:依本系認定之期刊等級給分,以每篇論文為一單元,第一級期刊3%,第二級期刊2%,第三級期刊1%,第四級期刊0.5%,至多10%。

二、教學成績40%

(一)教學評鑑20%:最近三年學校教學反應調查及教學優良事蹟。

(二)教學表現綜合評分20%:含教材編纂、教學成效等。

三、服務與輔導成績20%,包括項目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

(二)輔導社團活動。

(三)指導學生從事研究與寫作。

(四)協助系推行系務(如擔任學報編輯、指導系學會、系刊編輯及擔任導師等)。

(五)對系或校內制度之改進有所進言。

(六)向校外爭取到經費、設備等有利系務發展。

(七)負責學術研討會各項工作。

(八)負責鳳凰樹文學獎各項工作。

(九)負責鳳凰劇展各項工作。

(十)擔任校內外重要學術性社團或刊物之職務。

(十一)參與系、院、校各項委員會議。

(十二)其他。

以上各項,每項以1至2%計算。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依照上述研究、教學、服務與輔導三項之細目,逐目評分。所有委員共同評核三項之平均分數,各項均須達七十分以上,且評分達七十分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之投票。

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評審結果有疑義時,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規範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  錄)  考 評 細 目

教  學

1.最近三年學生教學反應調查結果

2.上課情形(曠課、遲到早退、無故調課等)

3.教學年資與經驗

4.學生專題與論文指導情形

5.對系、院、校之教學政策配合情形

6.曾獲優良教師或教學優良方面之獎項

7.其他有關教學上的特殊表現

服  務

1.兼任行政職務表現情形

2.留校情形及是否違規校外兼職兼課

3.擔任導師之表現情形

4.校內各種委員會職務之參與情形

5.各學程或通識教育課程開授配合情形

6.社團活動指導與生活輔導情形

7.其他有關校內外服務之表現情形

研 究

1. Refereed Papers

2. Conference Papers

3. Other Publications(含專書、技術報告、專利等)

4. 主持研究計畫成果

5. 曾獲國內、外學術研究上之獎項及榮譽

6. 其他研究特殊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