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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
民國90年2月21日第506次主管會報會議通過 民國90年12月19日第14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5月28日第15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5月9日第16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3月13日第19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一、為推展學校健康教育及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健康,設置「國立成功大 學衛生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學校年度衛生保健工作計畫之審核。 (二)、學校年度衛生保健工作之檢討與改進。 (三)、學校環境衛生之建議與督導。 (四)、學校餐廳及飲用水衛生之督導與改進。 (五)、學校衛生保健教育與活動之策劃與協調。 (六)、其他有關學校衛生保健工作之協調與建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學生事務長與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兼任,另由校長聘請教務長、總務長、醫學院院長、軍訓室主任、體育室主任、衛生保健組組長、心理健康與諮商輔導組組長、住宿服務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及學生代表等為當然委員,餘由校長就熱心服務之相關科系教師、醫師及護理人員中聘任之,任期一年並得連任,然均為無給職。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由衛生保健組組長兼任。 五、本會會議每一學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召開,且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委員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相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 八、本委員會設置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