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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

88.05.05教育部台(88)師三字第88048234號書函備查

91.07.09教育部台(91)師三字第91096207號書函備查

92.04.09教育部台中(三)字第0920048460號函備查

99.04.30國立成功大學9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6.02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90094110號函核定

101.05.22國立成功大學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10.15國立成功大學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師資培育教育中心會議通過

101.11.14國立成功大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12.21教育部臺中(二)字第1010244506號函核定

106.12.04國立成功大學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

107.01.18國立成功大學106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2.08臺教師(二)字第1070019432號函核定

109.9.14國立成功大學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

109.11.13國立成功大學109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06.30國立成功大學109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07.20臺教師(二)字第1100095156號函備查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本校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之認定,特依「師資培育法」第7條、「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訂定本校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表(以下簡稱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與本要點。

二、

下列各款人員之教師資格審查,適用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與本要點:

(一)修習本校教育學程之師資生。

(二)本校奉教育部核辦之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學員。

(三)於他校修習教育學程之本校畢業學生或中等學校合格教師申請辦理加註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教師資格者。

三、

欲擔任中等學校各學科(領域、群科)教師,須符合「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第3 點第4 項所定資格,招收符合專門課程架構表列本校培育學系所、組、學位學程、輔系或雙主修資格師資生修習,並修畢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之各學科規定最低應修學分數(含各課程類別最低應修學分數),並經各任教學科認證系所審核通過。

本校學士班之師資生,如以前項任教學科(領域、群科)申請首張教師證書,另須檢具本校培育學系(所、學位學程)主修、輔系或雙主修之畢業證書。

本校研究所之師資生,如非以其主修相關之中等學校任教學科(領域、群科)申請首張教師證書,應於取得師資生資格修業年限內,修畢欲申請教師證書學科之培育學系輔系或雙主修課程,並經該培育學系審核通過。

前三項規定適用於自108學年度起取得資格之師資生。107學年度(含)以前取得資格之師資生,得依教育部頒布之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對照表所列相關系所(含輔系、雙主修)資格認定之。

四、

本校專門課程之採計認證標準如下:

(一)專門課程與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學程)學分不得重複採計。

(二)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所列之專門課程各科目之學分數為最高採認學分數,學生所修科目學分數超過者,仍以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所列之學分數為上限。若所修之學分數未達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所列,則不予採認。

(三)擬採認之專門課程學分,應檢附教育部核定設立之大學所開具之歷年成績單正本,以資證明。

(四)以本校已規劃且經教育部核定培育之專門課程為限。

(五)擬採認之專門課程學分,以申請時10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學分為限。但師資生如有相關教學及業界服務經驗、繼續進修相關學科領域知識或其他特殊情形,得由本中心及相關認證系所專業審查予以認定,不受上開採證年限限制。

(六)擬以推廣教育學分採認為專門課程學分,以年度事前報教育部核定開辦之課程、班別為限,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擬以二專、三專及五專四、五年級所修習之學分採認為專門課程學分,以考入大學後已獲抵免之學分為主,未經抵免之學分欲申請採認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應符合本校規劃之專門課程及學分內涵,並經本校培育學系(所、學位學程)專業審核後認定之。

(八)以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及科目名稱略異而內容相同者為原則(科目名稱略異而內容相同者須提供課程綱要以供認定),並經本校培育學系(所、學位學程)專業審查後認定之。

五、

本校規劃之專門課程分為必備科目和選備科目2大類。欲擔任中等學校各學科(領域、群科)教師,需修畢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各學科規定之要求總學分數(學生必須修畢之最低學分數)、必備及選備學分數,並經各任教學科認證系所審核通過,以認定符合該任教學科所需專業知能。

如欲修習該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以該學科(領域、群科)分發實習者(亦即以該科作為第一張教師資格),另需具備「教育部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相關學系、輔系或雙主修資格。

如欲修習該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以該學科(領域、群科)分發實習者(亦即以該科作為第一張教師資格),另需具備「教育部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相關學系、輔系或雙主修資格。

六、

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及本要點自教育部核定或備查日起生效,生效後該年度考(轉)入本校之師資生適用,核定生效前於本校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得適用其考入教育學程年度之標準或比照辦理。

七、

本校師資生或已持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在本校進修學位者,如擬申請修習其它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認定依據如下:

(一)應於開始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前,向本校提出申請。專門課程之認定,以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本校報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專門課程版本為準。

(二)如未依前款規定事先向本校提出申請,則依申請辦理「第二專門課程認定認明書」時,本校報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專門課程版本為準。

(三)97學年度(含)以後就讀本校之師資生,在校期間向本校申請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得依取得師資生資格時,本校所實施之專門課程版本為認定依據。

八、

修畢專門課程學分,經本校審查認定合格後,本校得發給師資生「修習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證明」;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本校得發給「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九、 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與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或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