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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導師制實施細則 |
第一條 本細則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目的,特訂定本細則。 第三條 本系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之工作情形與成果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另由具國家執照之心理師協助導師,對學生之輔導工作。 第四條 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業與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
一、 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二、 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生事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三、 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之加減分數,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四、 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五、 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第五條 本校導師應盡量參加學生事務處或他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六條 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條 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一、 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二、 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緊急傷病就醫處理流程」處理。 三、 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第八條 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大學部為小組導師制(每屆設置三~四位導師)。班級各項活動,由小組導師督導。原則上每兩年更換一次導師。研究生以指導教授為導師,尚未確定指導教授者,導生配對方式,比照大學部編組方式辦理。學校不另支導師費,但每名研究生每學期另由本校依規定編列學生輔導活動費。 教師休假研究期間依規定不得擔任導師,所屬研究生暫由系主任輔導之。 第九條 每學期每位學生至少應與小組導師單獨會談一次,並視情況需要增加次數。 第十條 每位導生之導師及遴聘心理師所需經費,由學生事務處心理健康與諮商輔導組簽陳 校長核定,以上所需經費均由校務基金自籌款支應。 導師經費分為導師人事費、學生輔導活動費及導師獎勵經費。其中大學部導師人事費與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比例為七比三。 學生輔導活動費撥入本系專用於學生輔導。本系應於每學年初將導師人事費與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比例、金額及導師與導生名冊函送學生事務處。 第十一條 學生輔導活動費之餐費支用項目及原則為:小組導師與學生聯誼活動之費用,每位學生每學期以250元為上限。 第十二條 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小組導師與學生聯誼活動費用,應於學期結束前檢據核銷。 第十三條 導師應協助學生資料之建立:
一、 大一新生導師應於第一次導師談話時間,請尚未填繳「學生綜合資料表」學生,儘速於兩週內將表格交由一年級班代表收齊,彙送系辦公室陳請系主任審閱後歸檔。 二、 應屆畢業生升學、就業調查表:由系辦公室交與辦理離校手續同學填寫後回收,作為日後追蹤畢業生動態之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系承辦人員應於每學期開學兩週內,彙送每位授課老師一份全系導師、導生名單,以便授課教師與導師聯絡。 第十五條 導師於輔導學生過程中,須視情況照會其他教師協助輔導或提系務會議中討論。每學期至少召開導師會議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並改進導師制。 第十六條 本系導師之排定,以全系老師參與為原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