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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會議規則

101.01.09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中心會議決議通過

101.03.02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2.03.04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7.04.09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11.02.18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會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依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四條與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二、

中心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中心主任為主席,中心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中心主任就本會議代表中商請1人代理主席。

本會議代表由中心專任教師組成。

本會議必要時,得由中心主任邀請中心合聘教師、學生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並陳述意見。

學生代表由中心教育學程學會會長擔任;若中心教育學程學會該學期未推選會長時,經本會議推選1名該學期領取中心獎助學金之本校在校師資生代表擔任之。

三、

本會議為本中心之最高決策機構,議決本中心各項法案規章、招生、課程規劃、教育實習、就業、地方教育輔導等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

本會議原則上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心主任召開臨時會議。

如有特殊情形,得以通訊方式召開本會議。

五、

本會議達應出席人數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且至少3人,始得開議;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應出席代表人數,以本會議全體代表總額減除因公假、差假、上課或因病請假,且未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之代表人數計算之。

六、

主席對每一議案之審議,得於適當時機提請表決並宣布其決議。表決方式由主席徵求出席人員意見採舉手或投票等方式行之。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七、 本會議應備書面紀錄,記載開會日期、地點、出(列)席人員、議題、討論與決議之要點,必要時並得錄音或逐字記錄。
八、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內政部頒布會議規範之規定。
九、 本規則經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