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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91.04.18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1.06.28九十學年度第七次校教評會核備) (111.05.11 110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7.07 110學年度第6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延會確認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政治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教師聘任初審事宜,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 訂定本辦法。 本系新聘教師依據本辦法、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二條 本系新聘教師初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辦理。 本系教評會應於十一月十五日或五月十五日以前完成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新聘教師程序。 第三條 非以學位辦理聘任且尚未獲有擬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本系教評會應於七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起聘)或一月 三十一日(八月一日起聘)以前完成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新聘教師程序。 第四條 本系辦理教師新聘,應於大眾傳播媒體及相關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並通知相關學術機構及人才資訊機構。公 開徵聘時間,不得少於二個月。 第五條 公開徵聘程序截止後,應將所有應徵者之學經歷、主要著作名稱及學術成就等資料彙整列表,提交本系教評會進 行初選;本系教評會應初選若干人,並通知參加本系教師甄選學術座談會(以下簡稱甄選座談會)。 本系教評會應詳細告知初選通過者,參加甄選座談會應準備事項。 第六條 本系專任教師應出席甄選座談會,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向本系教評會推薦新聘人選。 參加甄選座談會之應徵者學經歷與主要著作名稱等資料,應併同開會通知發給本系全體專任教師。本系專任教師 得閱覽應徵者提供之各項著作。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提報院長轉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