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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評分自評細則

96.05.21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96.06.28  95學年度第8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正

96.08.17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96.09.10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確認

101.01.13  100年度第1學期第3次中心教評會修正通過

101.06.15  100學年度第7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2.05.16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中心教評會修正通過

102.06.14  101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4.11.19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教評會修正通過

104.12.24  104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7.04.19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教評會修正通過

107.06.22  106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7.10.11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教評會修正通過

107.12.20  107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確保本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評分之具體性、客觀性及公正性,以維護本中心之學術水平,依「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第六條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評分自評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本中心專任教師之升等初審評分,須遵照本細則辦理。初審自評表依照本細則另訂之。

二、

本中心教師升等初審之評分,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各項記錄,除有相關條文限定或特別申明者,以擬升等教師之擔任現職期間之表現為準。各項自評分數以有正式文件證明者為限。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三大項目之比例依序為40%、40%、20%。任一大項得分未達最低標準者,不予推薦。各項積分超過最高分時,以最高分計。

三、

本中心教師之教學成績,依據以下項目及標準評分。

一、教學年資及授課(最高20分)

(一)在校開課並授課之學期,每滿一學期得1分,校外以7折計分,且應有正式證明,但以專任為限。

(二)授課每學分(鐘點)得0.3分,校外以7折計分。其中因兼行政而減授之學分數,應加入教學學分數。

(三)本中心授課科目之課程每班修課人數若高於50人以上者,每科得加1分(最高得3分)。

二、教學績效

(一)以近三年學生教學反應調查結果全體學生之平均值為準,研究所授課科目/班級人數達4人以上,大學部授課科目/班級人數達20人以上修課(「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除外),且根據學校教學反應調查表資料顯示填答人數達1/3以上填答率時,其教學反應調查結果才列入計算。

(1)  教學反應調查結果以修課學生人數與該門課學分數為權重,計算加權平均數。平均值4.6(含)以上得10分,4.59-4.50(含)得9分,4.49-4.40(含)得8分,4.39-4.30(含)得7分,4.29-4.20(含)得6分,4.19-4.10(含)得5分,4.09-4.00(含)得4分,3.99以下者不加分。

(2)  授課科目/班級教學反應調查結果之平均值得4.6以上,每科/班得加1分(最高得3分)。

(二)指導教育所研究生碩士論文每一畢業生得1分,博士論文計畫口考通過者每一人得1分,博士論文每一畢業生得2分,教育所外5折計分。以每年指導教育所碩士級研究生平均兩名為計算基準,截至申請升等前,每多指導一名畢業生得2分;共同指導者平分計算。

擔任現職期間,獲本中心優良教師,每次加3分;獲非屬學院優良教師,每次加5分;獲本校優良教師,每次加7分;獲本校特優教師,每次加10分。(當年度獲獎,取最高等級計分)

四、

本中心教師之研究成績,以著作為主,特殊績效為輔。著作分為期刊論文、專書、會議論文三大類。各類之等級及特殊績效,得分標準如下:

一、期刊論文

(一)A級:發表於SSCI、SCI、EI、TSSCI等索引之期刊。(4-6分)

(二)B級:發表於一般國際性期刊(非A級索引期刊)之學術期刊論文。(2-3分)

(三)C級:發表於經過(獨立)評審之學術期刊論文。(1-2分)

二、專書

(一)A級:針對某一專題並經審查之學術性專書。(4-6分)

(二)B級:針對某一專題未經審查之學術性專書,或經審查學術性專書中之章節。(1-2分)

(三)C級:未經審查之學術性專書之章節。(0.5-1分)

三、會議論文(最高10分)

(一)A級:有審查制度之國際學術會議接受發表且經收錄出版於會議論文集之長篇或短篇論文,每篇1分。「國際會議」需符合以下定義:(1)與會人員來自3國以上;(2)與會人數達100人以上;且(3)國外人士占與會總人數30%或 50人以上者。

(二)B級:有審查制度之非國際級學術會議(如:區域性、國內學術會議)接受發表且經收錄出版於會議論文集之長篇或短篇論文,每篇0.5分。(最高得5分)

四、研究績效依據以下標準評分(最高10分)

(一)獲得國際性學術榮譽,每項得10分。

(二)獲得國家級學術榮譽,每項得8或10分:教育部教育講座得10分、教育部學術獎得10分、國科會傑出獎得10分、吳大猷獎勵等國家級學術榮譽得8分。

以本中心為申請單位,獲得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每件3分;獲得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有立案之文教機構或專業團體計畫案經費每年獲100萬 (含)以上補助者,主持人每件1-2 分。(最高得5分)

五、

第四條所列著作,若有特殊價值(如:論文被引用人次),得由中心教評會提升其等級與得分,但應以特例行之,並以書面方式特別加註原因。

六、

與他人合著(包括期刊論文、專書、會議論文)之著作,依作者順位計分,方式如下:第一與通訊作者,九折計分;第二作者,七折計分;第三及第四作者,五折計分;第五作者及以後則不予計分。然合著者得提出合作貢獻說明,教評會委員得參酌調整比重。

七、

本中心教師之服務與輔導成績,依據以下項目及標準評分:

一、行政工作

(一)擔任中心、系所主管或兼任校內行政主管,每年每項得3-5分。

(二)擔任中心委員會召集人、工作群召集人、校院級代表或委員,依需開會數與行政級,每年每項得0.5-1分。

(三)負責或協助中心行政業務工作且完成者(以中心會議有正式記錄者為限),依所需完成工作內容重要性與負擔量,每年每項得0.2-0.5分。

二、教研活動(最高得7分)

(一)擔任校內外論文口試委員(非指導教授),每次得0.5分。

(二)擔任校內外論文計劃審查委員(非指導教授),每次得0.2分。

(三)校內外公開演講,每次得0.2分。

(四)會議主持人、評論人、引言人,每次得0.2分。

(五)擔任國內外學術期刊論文或國科會計畫案之審查,每篇/件得0.2分;擔任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之論文審查,每篇得0.1分。

(六)擔任國內外學術期刊編輯委員,每年次得1分。

三、其他服務(最高得7分)

(一)奉派代表中心、非屬學院、校,參加校外活動,每項得0.3-0.5分。

(二)負責規劃與承接與中心簽訂有正式合約之外賓來訪事宜、規劃中心及其他提升中心名譽之國際學術活動,依來訪時間與來訪學者數,每項得0.3-0.5分。

(三)以本中心為申請單位且獲經費補助之建教合作計畫,或負責籌辦、協辦國內外學術研討會或工作坊,每項得0.2-1分。

(四)按時出席中心會議及其他中心活動且出席率達75%以上者,每學期得0.5分。

(五)擔任學生社團指導教師,每年得1分。

其他服務(如指導教授對其研究生外之有記錄的個案輔導、團體輔導、社會服務等),每項得0.1分。

八、

各級教師申請升等之自評最低標準如下:

一、教學成績:28分。

二、研究成績:講師升等助理教授,28分。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30分。副教授升等教授,32分。

三、服務成績:14分。

九、

本中心教師申請升等各項計分,由擬升等教師先行填表自評,每一大項得分皆達最低標準者,始得送中心教評會參酌審查,然中心教評會評分不受自評之拘束。

十、

本中心推薦教師升等,須參酌職級、評分成績、年資及其他因素,由中心教評會決定優先順序。

十一、

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二條第一款,高階低聘教師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分數,得不受本細則第二條之限制。

十二、

本細則經中心教評會通過,提報教務長轉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