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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一、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教師之教學、研究與輔導及服務成效品質,維持本系教育水準,特依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四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專任教師,除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二點第三項、第五點之外,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本系教授及副教授符合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二點第二項各款規定者,得免接受評量。

三、本系教師評量之初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負責。

四、本系教評會應於四月一日前完成初審,並將結果送交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以便進行複審。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系教評會初審結果通知之日起一週內,向院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

       本系教評會進行初審時,得視情況請受評教師到場說明。

五、本系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該次以未通過評量論。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情形(含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學或進修等),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六、本系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七、本系教評會執行各級教師之評量時,應綜合受評人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等項目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前述評量項目之比例,其中教學項目佔30-70%;研究項目佔30-70%、輔導及服務成效項目佔10~30﹪,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各項所占比例,由受評教師自訂之,並於自評表中載明之,總計為100﹪。

八、教學評量之參考項目如下:

(一) 課程:包括「科目數」、「學分數」、「成績分布」、「時數」、「選課人數」、「教學大綱」等。

(二) 論文指導:指導學生數(註明:姓名、級別、畢業與否等)、論文題目。

(三) 學生課業輔導。

(四) 教學評鑑:包括本系或本校教學評鑑,參與教學優良或特優教師遴選獲獎情形。原則上以系為主,學校為輔。

(五) 其他足以評估受評者教學之具體證明(如教評會推薦人選進行課堂實地考評等)。

九、 研究評量之參考項目如下:

(一) 經由匿名評審制度所發表之期刊論文。

(二) 科技部計畫成果報告。

(三) 其他機構補助且正式裝訂成冊的研究成果報告。

(四) 學術專書。

(五) 在非匿名評審制之期刊上發表之學術論文。

(六) 專書章節。

(七) 學術會議論文。

(八) 其他與研究領域相關之著作文章。

十、 輔導及服務成效評量參考項目以校內、外之各項學術性或公共事務性質之服務為主。校內服務包括系、院、校之各項服務。

十一、受評者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三項依本系教師評量評分表(如附件)所訂之標準進行考評,總成績經本系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七十分以上者,初審通過。

十二、教師評量之結果均不對外公開。惟為使未通過評量之受受評人能知明確改進方向,系教評會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待改進事項並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該年度未通過評量者,應儘速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進計畫送本系教評會備查,俾利下次受評時,教評會委員得以對照參考,以確認是否受評者有明顯進步。

十三、本系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通過評量者,應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後,提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