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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92.04.25  9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92.06.16  91學年度第8次校教評會會議核備通過)

(100.06.15  99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26  101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會議核備通過)

(103.05.07  102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6.19  102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會議核備通過)

(112.02.22  111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4.13  111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政治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及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訂定本辦法。本系教師申請升等,須依照本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於每年五月一日前向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提出;八十五年八月一日以後新聘之助理教授,可另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向系教評會提出升等之申請。

第三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各項目成績,依據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評分細則計分。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評分細則另訂之。

第四條      系教評會受理教師升等申請案後,應於每年五月二十日或十一月二十日前召開會議,並依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評分細則進行初審,升等教師須達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評分細則之推薦標準,且系教評會對升等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各項評分皆不低於七十分者,系教評會始得向院推薦。

第五條      教師連續兩年申請升等未通過者,必須間隔一年後,始得再申請升等。但助理教授不受此限。

第六條      系教評會應於初審決議後一星期內,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教師。申請升等教師對系教評會初審結果有異議時,得向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遵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