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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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系務會議規則 |
第一條 本規則係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制訂。 第二條 本系系務會議由本系專任(含專案)教師、職員及學生代表一人組成,本系學生會會長及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博士班各推選一名學生代表列席;出席學生代表由本系學生推選之。系主任為主席,系主任不克擔任主席時,由 系務會議推選教授一名代理之。 第三條 系務會議為本系最高決策機構。 系主任應於系務會議中報告各項系務及系務會議決議之執行情形。 本系各項法規及重要系務,應提報系務會議審議。 第四條 系務會議每學期定期召開二次(開學後一個月內及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除緊急狀況或臨 時集會外,系務會議應在寒暑假及國定假日以外、全體教師不排課之時段召開。系務會議之出席率應定期公佈。 第五條 系務會議由系主任召開。 本系專任教師三分之一連署要求召開時,系主任應於一週內召開系務會議,逾期未召開,本系專任教授二人得共同 具名召開系務會議。 第六條 系主任有提案權;其他提案應有專任教師至少一人連署;學生代表提案,應有系學生會會長連署。 各項提案應於系務會議開會日前發給全體系務會議成員;惟專屬教師事務提案,得僅發給本系全體專任教師。 第七條 系務會議開會時,應先確認前次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者姓名及各項議案討論結果。 系務會議紀錄,應於開會結束二週內發給全體系務會議成員。 第八條 系務會議議事規則,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據內政部頒定之會議規範。 第九條 系務會議應有本系專任教師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惟討論專屬教師事務 時,由出席教師過半數決議之。 第十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