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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

99.04.30 國立成功大學 98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6.14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90101344 號函核定通過

102.05.22 國立成功大學 101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7.10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20105360 號函備查

107.06.12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70081077 號函備查

一、 本要點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之規定訂定之。本校 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應依本要點辦理本校師資生教育專業課程學分 抵免相關事項。 
二、 本校辦理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由本中心依課程之教學目標、內容與成績要求, 以及學生資格與條件等,進行嚴謹專業之審核,必要時本中心得以測驗方式認定之。 

三、

本校師資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提出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之申請:

(一)本校師資生應屆畢業錄取本校碩、博士班,依規定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 格,繼續於本校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

(二)本校師資生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因故辦理放棄師資生資格, 且未將所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計入畢業應修學分,再次經本校教育學 程甄選通過取得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者。

(三)其他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他校)中等學校類科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 學轉入本校或當學年度應屆畢業錄取本校碩、博士班,依規定經審核通過 後,獲准將相同(中等學校)類科師資生資格轉入本校繼續於本校修習相 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

(四)曾於他校修習(畢)與本校相同(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師資生, 通過本校與他校所修相同(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之教育學程甄選且取得該 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五)曾於他校修習(畢)與本校不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師資生,通過本校與他 校所修不同師資類科之教育學程甄選且取得該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六)已持有任一師資類科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取得另 一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七)九十八學年度(含)後,本校非師資生依規定修習本校教育專業課程,而後 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申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者,僅得就前項規定其中一款條件提出申請。 

四、 申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者,應於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所屬學年度第一學期,按本中心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申請以一次為限。 

五、

申請學分抵免所需文件:

(一)本校教育學程學分抵免申請表(至本中心全球資訊網下載)。

(二)原校畢(肄)業歷年完整成績單正本。

(三)若原校開設之課程名稱與本校不同,須檢附原校課程之授課大綱。

(四)若原校畢(肄)業成績單無法證明所修學分為教育學程學分,須檢附相關 佐證文件。

(五)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條件申請者,應檢附原校師 資生資格證明文件。

(六)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條件申請者,應檢附合格教師證書及 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證明影本(正本備驗)。 

六、

 辦理程序:

(一)申請者填寫本校教育學程學分抵免申請表。

(二)申請者依公告期限將申請表及申請所需文件,送本中心審查,逾期不受理。

(三)提請本中心課程委員及主任依本要點相關規定審核。

七、

抵免學分上限:

(一)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者,以具師資生資格所修教育專 業課程學分為限,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得全數抵免。

(二)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者,以具師資生資 格所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為限,且總抵免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以十三 學分為上限。

(三)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以具師資生資格所修教育專業課 程學分為限,且總抵免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以八學分為上限。

(四)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其抵免學分數以六學分為上限。

八、

抵免學分之範圍:

(一)抵免課程以通過師資生甄選後,當年度經教育部核定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所列之必修及選修課程為限。

(二)申請抵免之學分應以近十年內所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為限,且每一門擬申 請抵免之課程學分成績不得低於七十分。

(三)分科/領域教材教法課程及分科/領域教學實習課程皆不得申請學分抵免。

(四)擬抵免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已採計為原畢業學校主修學系(所)畢業學分 者,不得抵免(大學畢業於教育部認定之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所者除外)。

九、

本校師資生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依本要點規定經核准抵免後,其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修業期程如下:

(一)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原教育學程修業期程得併入計算, 惟總修業期程仍應達二年以上(即四學期以上,應有修課事實且不包括寒、 暑修)。

(二)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者,自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後於本校修 課學年度起算,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應至少二年以上(即四學期以上,應 有修課事實且不包括寒、暑修)。

(三)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者,原校教育學程修業期程得併入計算, 惟總修業期程仍應達二年以上(即四學期以上,應有修課事實且不包括寒、 暑修)。

(四)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者,自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後 於本校修課學年度起算,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仍應至少二年以上(即四學 期以上,應有修課事實且不包括寒、暑修)。

(五)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者,自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後於本校修 課學年度起算,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至少應達一年以上(即二學期以上, 應有修課事實且不包括寒、暑修)。

(六)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者,自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後於本校修 課學年度起算,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應逾一年以上(即三學期以上,應有 修課事實且不包括寒、暑修)。 

十、 抵免學分以科目名稱與內容相同之課程以及科目名稱略異而內容相同課程為限; 課程學分數以多抵少者,僅採計較少學分數,不得以少抵多;他校所修習獲准抵 免之學分於歷年成績表上註明「抵免」字樣。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教育學程修習辦法與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等 相關規定及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應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