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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會議室、修齊講堂及學術演講廳管理要點 |
8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1.09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管理及維護所屬場地空間,依國立成功大學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會議室(又名影樹堂)為本院召開會議或辦理小型學術活動使用,,以不外借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本院舉行會議或活動下,得視情形提供本院各系所及所屬單位借用。 本院各系所及所屬單位借用本院會議室,請逕洽院辦公室。 三、本院修齊講堂及學術演講廳,以提供院內外各單位舉辦學術性活動為主,一般性活動為輔: (一)學術性活動:國內外學術會議、研討會、專題講座及非例行性教學課程等相關學術活動。 (二)一般性活動:大型會議、教育訓練、表演藝術等相關活動。 修齊講堂得提供學校通識課程或院內系所單位課程使用,不受前項限制,惟應於開學前提出申請。 四、本院修齊講堂及學術演講廳開放借用時間為週一至週六,開放使用時段如下: (一)上午8時至12時。 (二)下午13時至17時。 (三)晚上18時至22時。 本院各系所及所屬單位有特殊情形須於週日或國定假日借用者,得專案請院長核准後始得借用。 五、本院各系所單位所舉辦之會議或活動以不收費為原則,惟如所舉辦之會議或活動有對外收費或有關計畫已編列場地費用,得酌收場地使用費。 本校其他單位或校外單位借用場地,應收取場地使用費,但特殊情形經院長核准者,得免收或酌減費用。收費標準如下(營業稅內含):
會議室(1時段4小時) 修齊講堂(1時段4小時) 學術演講廳(1時段4小時) 校外單位 3000元 4000元 5000元 校內單位 1500元 2000元 2500元 備註:不足一時段以一時段計費。 六、借用單位借用本院場地空間,須於預定使用日二週前,至本校「行政E化系統」提出申請,並檢附活動相關文件,經同意後始得借用。 借用單位若活動取消或延期,至遲應於原定借用日三日前,通知本院辦理延期或變更作業,否則停止借用六個月,且已所取收場地費用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事由未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七、借用單位須於預定使用日一週前,以現金、支票或匯款等方式繳清場地使用費。 八、借用單位使用場地空間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場地整潔,且不得於牆壁張貼海報或紙張。 (二)校內單位或社團不得假借舉辦活動為由,代校外單位或團體申請借用場地。 (三)借用單位申請活動名稱與活動內容明顯不符,本院得立即停止其使用,已收取場地費用不予退還。 (四)各項設施設備使用應妥善愛惜維護,如有違規使用或損壞等情事,借用單位應予修護或賠償損害。 九、本院收取之場地使用費應專款專用,作為本院場地設備之維護及相關人事費用。 十、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