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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申復案作業要點

86.11.13  院務會議訂定

96.06.28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6.10.11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教師在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中審議之

各事項之權  益,特訂定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案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教師如對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各項審議結果有疑義者,當事人可於收到系(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通知後一週內,檢具有關資料,向本會提出書面申復。申復以一次

為限。

三、本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於收到書面申復後,聘請本會委員中之六位(含院長)組成專案

小組處理該申復案。院長因故或遇有迴避情形無法召集主持會議時,其代理主席及小組成員

之產生,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舉產生。

四、專案小組應給予申復教師充分說明其申復理由之機會。如專案小組至少有五位委員同意申

復之理由,則將審議紀錄連同申復者有關資料送請本會考慮其申請,否則作成申復無理由之

建議,並將審議紀錄連同所有申復者有關資料送請本會審議後,再作適當程序之處理。

五、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