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華語中心設置辦法 |
97.06.18訂定並提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97.10.15校務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97.10.29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99.06.23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12.11.1 112學年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國際化需求,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設立「文學院華語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為發展華語文教學及學術研究,其職掌如下: 一、協助並配合本校國際化政策發展,負責本校外籍人士/學生之華語文課程。 二、負責外籍人士/學員之華語文推廣教學。 三、與國內外大學合作交流,並開設相關課程,積極推展華語文教學。 四、配合國家政策及學校發展,規劃教師培訓及研習活動,培養優秀之華語文教學與研究人才。 五、編撰並研發華語文教材、線上學習資源及華語文能力測驗。 六、支援與協同處理本校華語文教學學程相關教學及行政事務。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由院長推薦文學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陳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三年,得續聘一次。本中心因教學、行政業務需要,以自籌經費進用編制外人員為原則。 第四條 本中心為因應本校華語文教學學程之必選修課程,得聘請華語文教學專才負責授課。 第五條 本中心運作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接受華語中心諮詢委員會之指導。 第六條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提供課程規劃、經費運用及中心發展相關事項之諮詢與審議,由文學院院長擔任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由中心主任推薦校內外專家學者,請院長聘任之,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七條 本中心得設教師評選小組,審議本中心華語教師聘任、停聘、考核及資遣等事宜,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