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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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華語中心設置辦法 |
97.06.18訂定並提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97.10.15校務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97.10.29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99.06.23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第一條 為因應本校國際化需求,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設立「文學院華語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華語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為發展語言教學及學術研究,其職掌如下: 五、編撰華語教材、有聲書籍及華語能力測驗。 第三條 因業務推廣需要,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院長推薦文學院助理教授以上教師,陳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三年,得續聘一次。本中心因教學、行政業務需要,以自籌經費進用編制外人員為原則。 第四條 本中心之經費收支,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接受華語中心諮詢委員會之指導。 第五條 本辦法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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