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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華語中心設置辦法

97.06.18訂定並提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97.10.15校務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97.10.29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99.06.23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因應本校國際化需求,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設立「文學院華語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華語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為發展語言教學及學術研究,其職掌如下:
一、因應學校國際化政策,負責本校外籍人士/學生之華語課程。              二、負責外籍人士/學生之華語推廣教學。
        三、與國外大學合作,開設多元課程,積極推展華語文教學。
        四、配合國家政策及學校發展,培養優秀之教學與研究人才。

五、編撰華語教材、有聲書籍及華語能力測驗。

第三條  因業務推廣需要,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院長推薦文學院助理教授以上教師,陳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三年,得續聘一次。本中心因教學、行政業務需要,以自籌經費進用編制外人員為原則。

第四條  本中心之經費收支,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接受華語中心諮詢委員會之指導。

第五條  本辦法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