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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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85年05月24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5年06月24日84學年度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91年09月19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12月02日91學年度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91年12月12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12月31日91學年度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94年01月13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05月25日93學年度第7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96年06月28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7月24日95學年度第9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96年10月11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6年10月29日96學年度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99年12月23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06月15日100學年度第7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104年09月17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10月21日104學年度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110年04月08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06月21日109學年度第5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110年12月30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03月04日110學年度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文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由各系(所)務會議自該系(所)專任教授(非兼任系所主管者)推選委員;有系有所保障名額二名,有所無系保障名額一名,均需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不佔所屬系所名額,以上共計十人;委員任期二年,每年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若各系(所)專任教授不足者,由該系(所)自本院相關系所教授推選產生。如系所推選人數仍不足時,得自校內他院或校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擔任之。已同時擔任系、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教師升等初審未通過者之申復。申復辦法另訂之。 四、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本院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悉依本校聘任辦法,先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本院教師聘任複審辦法另訂之。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停權等重大事項,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系(所)代表列席說明。 系(所)教評會因故無法決議時,經本校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未為決議者,得由院長陳請校長同意後,由院教評會代為議決。 第六條 本院教師之升等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先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本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本會由本院院長擔任召集人,院長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會委員推舉產生。 如院長兼任或代理所屬系(所)主管時,該系(所)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召集人,應由該系(所)務會議另行推選之。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院教評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九條 本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本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本會委員擔任兩級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須該委員說明者,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